律師:房屋徵收這事兒,法律說了,政府不補償,你有權不搬遷。

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以後,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得再新建改建擴建,停止房屋建設行為,到了但可以繼續使用收益,一直到獲得房屋補償後。

房屋所有權從法律角度講已經轉移給政府,但是政府如果沒有做出補償,房屋的原所有人與政府沒有達成補償的協議,或者原房屋所有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政府就可以根據徵收決定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生效以後,原房屋所有人不履行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有一個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原則,就是政府必須先補償到位,房屋所有人才有義務搬遷。也就是: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政府不補償,原房屋所有人有權不搬遷,繼續使用房屋。政府還不能斷水斷氣斷電搞強拆。

總會有人問,你律師說的有依據嗎?

不給法律依據,這年頭說個實話都有人懷疑你的智商。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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