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像《歌手》這種節目,如果歌手唱了別人的歌,涉及到版權問題嗎?為什麼?

夜丶未明


無論是直接翻唱還是改編翻唱,均需要使用到詞和/或曲作品。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情形之外,在使用詞曲作品之前,應取得詞曲權利人的許可,並向詞曲權利人支付報酬。

如果詞曲權利人不是同一主體,還需要分別向詞權利人和/或曲權利人取得授權許可。

直 接 翻 唱

直接翻唱是指直接使用原詞曲作品的翻唱。

如果僅是現場翻唱,翻唱者要提前取得詞曲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直接翻唱還可能會涉及要使用原唱作品的伴奏帶的情況,這個時候,翻唱者不僅要取得詞曲作品權利人的授權,還需要向伴奏帶的錄音製作權利人取得授權。

如果不僅要現場演唱,還需要將演唱錄製後在互聯網中網絡傳播,那麼,除了要事先取得詞曲作品的表演權授權之外,還需要事先取得詞曲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以及伴奏帶錄音製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


順順的vip


很多製作方在其他一些地方必須要拿到版權。這個時候都會怎麼做呢?主動的,首先是跟音著協聯繫,獲得詞曲作者的授權,可以合法使用音樂。

據瞭解,在音協購買版權的一般流程是,節目使用過的歌曲,會在音著協登記報備,一年後會一次性支付版權費。

被動的更是多數,不少節目組採取的辦法是“我先唱著,萬一找上來了,我再補錢給你,或者是補授權。”這也是業內普遍的“慣盜”心態。

“現在版權概念太模糊了,要去了解哪些歸音著協管,哪些是獨立的版權,成本太高。所以很多電視臺在這方面採用被動辦法,你如果找上來了,那我再付費,再給你申請授權。”

大眾的漠視是維權的絆腳石

“幫原唱唱紅了歌曲,他能得到更多演出和名利,為何反而費力不討好?”這是社交媒體評論區對於此類新聞的大多數觀點。這恰好反映了音樂版權在國內荒漠般的存在。

版權庫是一個巨大的存在,很多導演並不清楚這回事,說到底還是功利心太旺盛,心存僥倖。

據瞭解,綜藝節目購買音樂版權,費用大概是幾萬元不等;網劇之類的版權費在十萬以上;院線電影價格會高很多,具體計算方式通常“根據廣告銷售,發行量推算”。這樣看來,在投資額度中,版權是不小的數目。

但如果真的被指名道姓出來侵權了呢?可能僅僅就是幾千塊錢的補償費。具體的賠償方式,要根據各種播出平臺廣告收益、收視率、流量來計算,靠律師取證。規律就是影響力越大,利益越明顯,獲賠的費用就越高。這也是為什麼在商演節目中容易被揪出侵權的小辮子,只因利益嚴重受損。

造成這種情況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前幾年盜版橫行。互聯網隨處可下載音樂,盜版磁帶、光盤滿大街都是。更是以極低的價格進行售賣,太多人願意少花錢聽音樂了,群眾的佔便宜心理被利用了。


大釗叔叔


毫無疑問是涉及版權問題的。隨著版權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期權事件發生,比如之前大熱的旭日陽剛和汪峰的侵權事件。歌曲版權都限制商業用途使用,就是你不能在沒有版權的情況下利用此歌曲盈利,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歌來開演唱會,很顯然已經涉及到盈利,所以這在歌曲的版權範圍是不被允許的。

像《歌手》或者《中國好聲音》《天賜的聲音》等歌唱類綜藝節目中,顯然這樣的綜藝節目有廣告收入和收視收入,涉及盈利性質。如果演唱者不是歌曲版權的擁有者,需要提前跟歌曲版權者或者機構商議使用細則。

而且不是說歌曲原唱就擁有歌曲的版權,比如大張偉,在花兒樂隊時期創作了很多經典歌曲,《嘻唰唰》《窮開心》等。但是在大張偉單飛以後,他並沒有這些歌曲的版權,也就不能在任何商業活動中唱花兒樂隊時期的歌曲。


芒果娛樂報道


《我是歌手》是湖南衛視花巨資引進韓國MBC電視臺歌手競賽節目,先撇開參賽選手,我們來分析一下幕後團隊。

1.總導演-洪濤

湖南衛視《音樂不斷》、《音樂不斷歌友會》、《超級女聲》、《舞動奇蹟》、《快樂男聲》、《百變大咖秀》、《我是歌手》或導演或監製或製片人,地位可見一斑!

2.音樂總監-梁翹柏

1986年,與劉志遠合組樂隊浮世繪。1990年初浮世繪解散後到美國攻讀電影研究學士及碩士學位。學成回港後擔任幕後,為許多歌手(盧巧音、王菲、陳奕迅、楊千嬅、周筆暢、李霄雲等)作曲、編曲、監製唱片,擔任演唱會音樂總監。

3.樂手陣容

電聲樂隊(含和音)11人、絃樂隊11人

(吉他手黃仲賢、鍵盤手黃丹儀、鼓手郝稷倫,貝斯手韓陽、鍵盤手&鋼琴伴奏劉卓、劉哮松、貝斯手單立文、江建民、何飈、絃樂靳海音等人),裡面每個人都是神一樣的存在。

4.專家顧問團

宋柯、山河、張漫、伍洲彤、洪敬堯、袁惟仁、金兆鈞、科爾沁夫。每個人都是專業領域的佼佼者。

5.現場設備

現場音響、燈光、LED大屏都是頂級。(單說音響:500人的現場觀眾,兩組巨大的L-Acoustics 音響(左右兩邊各6只雙15寸的V-DOCS和3只DV-DOCS,再加上8只雙18的超低SB28)讓演播廳現場有超於大型演唱會的音響感受,開創了音樂節目演播廳錄製的先河。 )

介紹完這些背後,我再來肯定回答你的問題,像《我是歌手》這種頂級音樂賽事,如果歌手演唱了別人的歌曲,不會涉及到版權問題,因為《歌手》導演組已經全部將版權問題進行規避(付費獲得版權方授權或者其它形式獲得版權方授權),《歌手》裡面每一位參賽的選手所演唱的歌曲都是被提前限定,環節過程異常激烈火爆純粹為了節目效果,使得收視率上升及贊助方高興。


廣漂Allen


當然是侵權了 只舉一個例子你就知道了

2013年,羽·泉在《我是歌手》中演唱《燭光裡的媽媽》涉嫌侵犯歌曲詞曲作者著作權。此後,《燭光裡的媽媽》詞作者李春利表示,節目中歌曲歌詞修改有8處,已經構侵權行為,要求其公開道歉,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20萬元。

還有好幾首由於未取得全部授權, 在節目網絡回放中被刪減

這一系列侵權事件中,《歌手》究竟侵了什麼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中已經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均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這也就意味著任何商業性的翻唱都必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獲得授權許可和支付版稅。只有完成這些法定程序後,才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和要求進行翻唱。《歌手》“先上車,後補票”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

不過,這並非《歌手》一檔節目的問題,實際上,國內音樂行業的大大小小侵權事件,可謂從未停歇:如歌手戴荃的成名曲《悟空》被國內多個節目使用、翻唱,但是歌手本人從未收到過任何版權費用;民謠音樂人劉昊霖的《兒時》被吳秀波在《跨界歌王》節目中未經授權直接翻唱,劉昊霖曾在微博上艾特北京衛視與《跨界歌王》節目組,但直至今日,都未得到正面回應……

為何侵權為何屢禁不止?尤其像《歌手》這樣一檔國民度極高的音樂節目節目,在開播初期就面臨過侵權問題,但隨後並未及時遏制,還反覆在侵權的邊緣試探,接連上演著侵犯音樂人版權的鬧劇。

在毒眸看來,這別後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侵權成本低,但維權流程則複雜很多,成本高昂、卻收效甚微。清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鄭厚哲律師舉例告訴毒眸,如果說平臺獲得版權許可需要1萬元授權費用,及其他的附加的溝通成本等,但如果不獲得許可,等到版權人費時費力通過法院判決才只需賠償8000元,哪種方式對於平臺更有利顯而易見。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識博表示,維權成本高並不意味侵權者就可以隨意凌駕於法律之上。

除了法律層面,也存在音樂人圈內曲高和寡,共處一個圈子,在出現侵權後,一部分版權公司和音樂人會礙於情面、共同失聲,寧願損害自己的實際利益、也不願意站出來維權。

更實際的情況是,一些作品在被翻唱後,熱度會迅速升溫,為此,一些小眾音樂人及版權公司也並不排斥自己的作品被改編、創作,加之早期大眾對於著作權的漠視,往往令版權人的維權陷入兩難。如李春利老師在面對羽泉侵權案時,身邊就有各式各樣的聲音“別人唱你的歌,不是給你長臉嗎?你還要去維權?還有人說,改編得挺好的,為什麼你不讓人家改?更有人說,你維權是不是想炒作出名,沒錢花了,要弄點兒錢?”


森語事實


歌曲都是讓人欣賞的。而一首好歌曲不一定會翻唱幾百遍。如果你不拿人家的作品去掙錢,而只是為了比賽,我認為不會涉及到侵權問題吧。



龍哥記生活


像《歌手》這類節目牽涉廣告等各方面的收益,翻唱別人的歌曲必然要涉及到版權的法律問題。雖然翻唱是大家最熟悉最貼近生活的音樂名詞,但是翻唱背後的法律版權確是最複雜的法律問題,甚至比抄襲、採樣、機械錶演、公播音樂、同步許可、公共版權等音樂版權概念要複雜的多。翻唱應當向詞曲版權管理人支付費用,具體費用標準應當根據版權地區及法律進行判斷。

翻唱別人歌曲應當根據版權地區及法律確定是否可以使用法定許可,是否應當獲取詞曲版權人的許可。翻唱應當根據具體形式使用形式,如錄製唱片、錄製視頻、綜藝節目、網絡視頻或個人學習合理使用來判斷具體的支付費用及授權方式的是與否,以及多與少。當然如不以盈利為目的,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松哥不是傳說


關於這個問題,只要是翻唱,首先得跟原創作者和版權和著作權人打聲招呼是一個必要的禮貌問題。

再說版權和著作權人授權問題,書面授權肯定是必須的和必要的,只有確權後您翻唱的也心安理得啊。

畢竟歌曲發佈出來越多的人演唱才會有更大的流傳和傳播的可能性,所以一個雙贏的事情如果能在法律上確權手續做到位一些,這樣就不會落得一地雞毛,最後得不償失雙方都損失。

切不可覺得一方獨大,強力去壓看起來略弱一方,這就是不明智的行為。

不過話雖然是這樣說的,但事實上遠比理論上要狗血很多,近些年發生的很多故事也說明了這一點。

本來國內的音樂環境就不是特別好,還是儘量對音樂創作者多一些尊重吧,畢竟殺雞取卵的事情幹多了,連雞都好不好找了,您說是不是?


山西張偉先生


首先如果還有版權人,一般會提前和對方打聲招呼,告知演唱,一般也都明白,本身就是一個圈子裡面的,經常互相演唱!而且,這個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大家都是相互支持!很多包括電影中的插曲,也是會提前商議版權問題,而且,還有熟人生意哦


盡閱


我覺得不應該算侵權,首先每首歌曲要讓大家喜歡,就必須讓別人去聽,去傳唱。給大家帶去歡樂。如果只允許一個人唱我想也有違創作者的初心,再說不讓別人唱難道是怕別人比你唱的好嗎?就算是版權也應該是創作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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