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朋友借了三萬塊錢,歸還時朋友說借條丟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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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3年的時候,為了買單位的房改房,找一個經商的朋友借了三千元,當時我要打借條,她說不需要,朋友之間應該互相信任,我堅持打了一張借條給她,一年後我去還錢,問她要回借條,她說丟了,還說了一堆埋怨我的話,我一邊聽著她的埋怨話一邊還是要她打了一張收條給我,收條上寫明是還某年某月3000元的借款,借條已遺失未收回。她對我的意見很大,說相信我借錢給我,還搞得這麼麻煩,後來我們的交往就少了。很多人也說我這個人辦事原則性強,靈活性少。我也不知道我做的對不對?別人找我借錢我有錢會爽快的借,如果不主動打借條,我也不會說,但第二次肯定不借了,以沒錢為藉口。還完借款要收回借條,借條找不到了要收條,是防止以後借條出現了,時間長了她忘記了我還錢的事,再一個是她家人以後如果看到借條,也不明真相,她要是有個萬一頭腦不清楚了,要我還錢,我不是有口難辯。別人借我的錢不打借條,我心裡也不踏實,少數額的還好,不還也就算送她個大情,看清個人。大數額的(幾萬上十萬的)萬一不還,她還不認賬,我不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總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親兄弟明算賬,送的人情歸人情,借款歸借款,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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