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案子律師想做無罪辯護,都失敗了?

王律師說安全


因為一旦立了案,肯定是有罪的。

你只能儘量維護當事人的一些權力,而不能做無罪辯護,其實做無罪辯護就是替壞人說話,顛倒黑白。

他們怎麼能夠成功呢?其實律師答應做,無罪辯護一般都是硬,當事人邀請做到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掙錢。

這絕不是律師本身的目的。

一般這種情況,律師都會籤相應的合同,那就是不負責,最後的結果。

其實律師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當事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原則上律師只是便為當事人辯護,其應當受到保護的權力,而不是過分的被追究責任,但是現在都走偏了。

用一點老百姓最大直白的話來說,律師像是壞人的保護傘。

而不少律師也確實是這樣做的。

這就是他們都失敗的一個主要根源。

說白了吧,都是錢惹的禍。


夕陽無限好3439


我手上還有一個案子,一審做無罪辯護,結果是關多了久判多久,當庭宣判當天獲得自由,雖然結果已經算理想。但當事人仍想上訴,我也一肚子火,決定免費代理二審,不為別的,就為一個公平正義,就為得到法院依法判決,而不是和稀泥。遞交上訴狀時遭一審法官威脅不要上訴,但當事人仍堅持要上訴,上訴後二審法院直接以事實不清、程序錯誤發回重審,目前仍在努力中,上週又去核實了一下案卷,每一頁材料都不敢遺漏,仔細研判,希望當事人能得到一個依法判決的公平公正結果!

從做律師內心的視角,代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以量刑輕重衡量辯護成敗,而是以法院判決是否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讓當事人信服為成功的標準!


律師老朱


為什麼很多案件律師想做無罪辯護,最後都失敗了?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現在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基本都是警察學院畢業的大學生,法官檢察官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和律師參加同樣的考試,辦案能力和水平和過去相比有了較大幅度提高,且現在有了更為嚴格的考核考評標準,促使辦案人員必須認真辦案,案件質量有了很大提高,真正無罪的案件已經很少了。

其二,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工作崗位比較固定,長期辦理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的特點,而律師呢,好多律師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經濟案件,還有非訴案件都辦理,尤其重視辦理經濟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很少觸及,和專業化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相比,在辦理刑事案件上業務水平還是有一定差距,當然只專注一方面的專業律師除外,所以,律師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不一定是準確的。

其三,絕大部分律師是認真負責的,極少數律師為了接到案件,只聽當事人一面之詞就斷定是無罪案件,或者即使是有罪案件,也誇大其詞說案件不構成犯罪,一定要請律師打贏官司,這樣的口頭承諾和意見是不切實際的,提出的無罪意見必然不會得到支持。

其四,也有部分案件是存在認識分歧等其它因素,辯護人的無罪意見沒有被採納。



刑律說法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現在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質量較之律師制度剛實行之初已不可同日而語,一個案件能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再到法院開庭審理,基本上是沒有大的問題的,律師想作無罪辯護往往是一廂情願,甚至只是一些不良律師騙取嫌疑人信任或者欺騙嫌疑人家屬的一個噱頭!具體分析原因主要有二方面。

第一,近年來,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力度的不斷增強,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質量大幅躍升。一個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公安機關便會經過辦案單位法制員、辦案單位領導、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和公安機關領導層層審核,對疑難重大案件還要經過內部案件研究會討論合議。這樣層層審核下來再移送到檢察院的案件,無論是案件性質的認定和證據的收集組織,都是比較準確和完備的,即便有什麼問題也都基本補充完善了,更何況後面還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查監督,進一步補充完善後才會提起公訴,如此一些程序嚴格走下來,要想找到無罪的案件,實事求是的說寥寥無幾,當然律師也就難為無米之炊了。

第二,現國家實行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在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從事案件審核的人員也需要具有國家統一的法律資格,其法律職業素養和業務能力並不比律師差,而且這些人往往還有具體從事或接觸實際偵查工作的經驗,又長期專業從事案件審核這一項工作,某些方面可能比律師更專業。檢察院的檢察官也一樣。那麼經過這些職業要求和素質一致的人審核通過的案件,職業素養並不高人一等的律師要從中找出冤假錯案的幾率能有多高呢?硬要作無罪辯護的話,其觀點、思想能得到法庭支持的幾率又能有多大呢?所以,若律師對案件老想作無罪辯護,那結果當然只能是“理想很豐富滿,現實很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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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律師的天責,律師選擇做無罪辯護也是律師的責任,有的時候,被告人總有一絲幻想,希望被判無罪,這樣,律師也會可能為他做無罪辯護。

公訴人相當於正方,律師相當於反方。正方要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邏輯必須周延,證據必須充分,而律師反而不需要。正方是防守方,必須保證自己的防線固若金湯,要是有薄弱環節被律師攻破,防守即為失敗。好比公訴人要證明停電,必須要拿出所有的、多角度、多方面的證據,證明今天停電,而律師要反駁公訴人的話,只要證明有一盞電燈能夠開亮就可以了。而偵查收集證據的難度本身就很大,有點類似於考古,把已經發生的故事通過證據去還原,可想而知難度很大。律師往往容易找到證據鏈條中的薄弱環節,所以,律師更容易想從無罪角度進行辯護。

我國的律師隊伍良莠不齊,有相當比例的律師辯護的出發點考慮的是經濟收入或知名度,這部分律師會把證據中非直接因果關係的證據瑕疵無限放大,沒有專業素能的普通公民也容易被律師的口才所影響判斷,加上,司法屆確實出現過一些冤假錯案,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的影響被人為放大。質疑司法不公也就在所難免。

我國對證明犯罪的證據標準太高,甚至高於西方很多發達國家,這也給律師在證據中和辦案程序中找錯誤提供了權威依據。

只要是律師,內心深處都願意在辯護策略上首先考慮無罪辯護。


撥亂必須反正


這是有幾方面的原因決定的。

一、律師的性質。

律師本質上是為委託人服務的,不管委託人有多大的罪過,律師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委託人做最有利於委託人的辯護。最最有利於委託人的,肯定就是無罪辯護。這是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根本起因。

二、對律師來講,除非是司法指定的公益辯護,其它辯護都是要收費用的。費用的標準一是跟犯罪實事有關,二是跟委託人想達到什麼樣的辯護承擔有關。對委託人來講,無罪辯護當然最好,但是,對辯護律師來講,無罪辯護風險最大,所以,無罪辯護費用應該也最高。應有犯罪嫌疑的委託人要求做無罪辯護,律師一般不是從法律上講,而是從清理上講,雖然有時律師也是聲情並茂,而且看似還合情合理,但是,法律畢竟是法律,辯護律師當然失敗的幾率大了。

三、站在檢察官和法官的角度上,是以實事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雖然也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情理,但更注重法律。所以,無罪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就很難成功了。

總之,有沒有罪,是根據實事和法律來定,而不僅僅是律師的一張嘴。


老馬閒評


這個和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有利於控方或偏袒於控有非常大的關係。舉個例子而言:法律雖然規定了偵查機關,在決定拘留、逮捕一個人的時候,要符合一些基本的法定條件,且有義務及時審查,發現不應該拘留逮捕的,就應該立即釋放。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偵查機關決定逮捕拘留時如果不符合條件就決定,會有什麼法律責任;也沒有規定偵查機關怠於履行拘捕後審查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被告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作出的對己不利的供述就可能成為被定罪的核心證據。辯護律師通常都是在被告被拘留、逮捕後才受託介入,在證據掌控方面就幾乎天然出於劣勢。前述只涉及刑事訴訟一個及其微小的環節。一個刑事追訴過程有相當多的重要環節,制度涉及對控辯雙方的不均衡,是導致無罪辯成功率低的重要原因。


阿梁152270353


錯誤的論調,如果說一旦立了案就是有罪,那麼有關幾個殺人案都無罪釋放,你怎麼解釋。罪犯有罪是公安檢查認定有罪,但律師根據證據事實來調查,有自首,減輕,從輕,證據不足,不確實,不充分等情節,還有疑罪從無等法理,公安,檢察多數是為減輕破案壓力,有些採取嚴刑逼供招認,這些都是律師無罪辨護的基本原則。因為公檢法代表國家機器,而律師代表懂法的個人,所以肯定是公檢法勝訴,決不會讓律師勝訴,我國律師沒公檢法同等地位,只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種補充。


法之眾武林


關於這個問題,我是和同事做過深入交流的。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大不相同,由於刑事案件往往關乎生命與自由,偵查階段、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法院做的都非常仔細,法官本身的自由裁量權很低,即使律師拼盡全力,發揮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真正能最後到“無罪”的幾乎微乎其微。

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很大作用是保證該量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的,是在案件事實基礎上做出的,不會存在冤假錯案。所以看似刑事案件可以“一戰成名”,但事實上是非常困難的。

民事案件則不同,律師的意見被採納的可能性就比較高,比如我們向法院提供最高院的類似判例、同地區上級法院的判例等,充分發揮我們的代理意見,都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採納認可。

謝謝。


江會敏—上海律師


我覺得這與檢察機關的追責和考核制度有關。現實中,如果檢察院哪個案子被判了無罪,那是有一批人會倒黴的,所以輸不起。但是你雪輸不起,越容易造成腐敗。

所以,首先應當允許檢察院公訴案件輸,這樣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各自舉證,檢察官也只管將案件送到法院,法官也不用考慮檢察院萬一輸了會怎麼樣,認為該無罪的就無罪。只需要嚴格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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