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十分廣泛,且處於不斷髮展的過程之中,在內容上難以窮盡。理論上通常將一般人格權概括為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嚴四個方面。
人格獨立
人格獨立是指任何民事主體都平等地享有獨立的,可自由支配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獨立是現代民主政體下民事主體的一種基本要求,人格獨立意味著民事主體的人格一律平等並由自己支配,其他人均不得對其進行支配、干涉和控制。即便是享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在私人領域也不得凌駕於民事主體之上。
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就私法領域而言的,它既不同於公法上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政治自由,也不同於私法上具體的契約自由、行為自由等民事領域的自由,而是指民事主體人格不受約束、不受控制的狀態。人格自由意味著民事主體可自主地參加社會活動,其行為不受他人的干涉和控制。同時,人格自由是民事主體享有一切自由權的基礎和源泉。
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指不論民事主體在社會上的身份、財產、地位等情況如何,其人格一律平等。人格平等也是現代人的一種基本需求,只有人格平等,民事主體才能彼此自由地進行交往、交易。當然,人格平等並不意味著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每個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人格平等主要指的是民事主體的資格平等、機會平等,至於結果是否平等,則取決於多種因素作用的情況。
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的尊重。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在社會生活中,民事主體由於各種原因,在身份、地位、財產等方面肯定會存在差異,但不管這種差異有多大,所有民事主體都應得到他人和社會最起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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