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尚未出生,遺產怎麼分?

胎兒享有何種權利,在學界一直頗有爭議,不過,能確定的是,在遺產分割時,胎兒的繼承份額應予保留。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胎兒尚未出生時,遺產應該怎麼分?如果胎兒娩出為死體的,其份額又應當如何繼承?今天結合案情為大家解密。

胎兒尚未出生,遺產怎麼分?

案情簡介:

方某系江某一母親,江某二系江某一兒子,唐某系江某一妻子。被繼承人江某一於2018年8月17日因意外溺亡。江某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江某二、唐某、方某,同時唐某懷有江某一的遺腹子。江某一與唐某於某年登記結婚,案涉房產於2012年7月4日登記在江某一名下,池字某號房地權證載明該房產為江某一單獨所有。因對遺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唐某請求法院: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江某一的遺產(約40萬元,以評估為準),二原告及胎兒應分江某一遺產的四分之三;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確認池州市貴池區齊山大道與濱湖路交匯處翠微南苑二期A區11幢301室的房產(池字某號房地權證,建築面積121.46平方米),原告江某二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原告唐某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額,被告方某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餘下八分之一的份額為唐某腹中胎兒保留。


律師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之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應為胎兒保留而未保留的遺產份額的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在本案中,被繼承人江某一死亡時未訂立遺囑,故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雖然唐某腹中胎兒尚未出生,但法院仍然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的原則為其保留了相應的份額。即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額作為遺產分割,唐某、唐某腹中胎兒、江某、方某各佔八分之一。

為胎兒保留了相應份額,如果胎兒死亡,該預留份額又應當如何處理呢?這需要進行區分,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此時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胎兒的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為胎兒的祖兄弟姐妹、父母、外祖父母;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此時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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