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二房東”不行了!濟南出租房管理公開徵求意見

轉自 齊魯壹點

日前,記者從濟南市政府網獲悉,濟南市就《濟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街道(鎮)辦應將租賃住房納入社會綜合治理

《辦法》所稱的租賃住房,是指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各類房屋。主要包括居住房屋用於出租的、依法依規改建的非居住房屋用作居住出租的、工業(產業)園區配建的職工宿舍用於出租的情形。旅館業客房和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應遵循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住建部門、公安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住建部門負責建設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臺,與公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區縣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理區域)內租賃住房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街道(鎮)辦事處應將租賃住房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落實網格化管理。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街道(鎮)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不得按床位出租

《辦法》指出,租賃住房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用於居住:一是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應當採取停止使用、整體拆除解危措施的;水、電、氣、暖不符合居住要求的;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規範要求;二是改變原有房屋的空間佈局結構,將客廳、餐廳隔斷及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用於居住的,將原設計的房間(臥室)分割、搭建後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三是房屋裝修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健康標準(GB18883-2016)》相關要求的;四是按間出租的租賃住房,單間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的;單間人均使用面積少於6平方米的;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轉租達到10間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市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臺辦理企業登記及租賃住房合同網籤備案等手續,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智能門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出租人不能履行前款規定的相關義務的,應當委託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進行運營管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賃住房、工業(產業)園區配建的職工宿舍參照第一款規定進行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理出租規定外房屋

《辦法》指出,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自然人)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租賃住房;證明租賃住房有合法的出租權利;主動到所在社區(村)居委會、物業服務辦理住房租賃登記手續及承租人的聯繫方式;告知承租人用電、用氣、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項,對出租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嚴禁發佈虛假房源、亂收費、剋扣押金、惡意驅逐租客等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住房租賃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承租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制止及處罰等工作。

同時,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承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按照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等規定使用房屋;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其承租的房屋;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住房租賃工作的監督管理。

《辦法》指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受託管理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

禁止在電梯前停放電動自行車

《辦法》指出,居民住宅房屋對外租賃的,不得佔用、堵塞、封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損壞、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存量工業、商業辦公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集中式租賃住房,應按照旅館的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消防手續辦理和日常消防管理應符合本市相關要求。

鼓勵出租人為租賃房屋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配置防煙面罩等滅火逃生器材。承租人應遵守《居民防火公約》要求,對房屋租賃期間的消防安全負責。禁止在疏散通道、樓梯間、電梯前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對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

出租居住房屋與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離的,不得出租;房屋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內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或未經監護人同意向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在其入住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督促其在3個工作日內日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應當自其離開之日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在入住後24小時內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房屋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夏侯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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