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的事情就這麼完了?

時間的流逝,讓你覺得明明是上週發生的事情,卻像是去年了。3月2日,官方發佈調查結果的時候,我在小黑屋裡關禁閉,等我出來的時候,黃花菜都涼了,還有誰在提黃女士呢?沒有。早就被一輪又一輪的熱點覆蓋了。網民是最健忘了。估計有人會問:黃女士是誰?這稱呼有點耳熟啊。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一個神奇的女子,從戒備森嚴的武漢,過五關斬六將,穿越重重阻力,克服難以克服的困難到北京,一路上放他過關的,幾十號大小官員,從上到下全部都捱了處分,只有她安然無恙。我說過“師母已呆”(拭目以待),總得有個交代吧?禁言期間不能提出疑問,現在可以說兩句晚到的質疑嗎?

官方公佈的信息證實了,黃女士就是我們猜測的“黃某英”。發佈的信息我也相信都是真實的,只是通稿秉持的都是“假話全不說,真話不全說”,有些重要內容,還是沒法釋疑。尤其是我此前文中提出的問題,沒有找到答案,有必要再多說兩句。

疑點一:武漢女子監獄是何時確診疫情的?

官方通稿說,黃某英的刑期是到至2020年2月17日止。這一點是事實,有裁定書為證。可緊接著一句“因黃某英服刑的監區有幹警確診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黃屬於密切接觸人員。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我就納悶了,武漢女子監獄的疫情何時發生的?對照一下權威的報道:2月21日,記者從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獲悉,湖北省監獄系統共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271例,其中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確診230例。

2月21日首發武漢女子監獄的疫情,怎麼2月17日之前就已經有確診或疑似?那麼,多少確診,多少疑似?為什麼沒有體現在此前的報道中?是隱瞞了多久才上報的?湖北省紀委監委3月2日通報,1月29日,黃某英因所在分監區有幹警被確診新冠肺炎,黃某英屬於密切接觸者。也就是說,1月29日武漢女子監獄就已經發生了感染事件,這比公開披露監獄感染病例的時間早了二十多天。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1月29日武漢女子監獄發現確診後,他們做了什麼呢?公開報道顯示,在1月30日舉行的全國司法行政系統表彰大會上,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被評為全國監獄工作先進集體,這是湖北省唯一獲得這個稱號的監獄。武漢女子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在湖北省司法廳視頻會現場接受表彰。如果1月29日武漢女子監獄公佈疫情,你們覺得這個榮譽和表彰還有嗎?

因此,黃某英的通告讓我明白,原來武漢女子監獄的疫情被隱瞞了二十多天,直到紙包不住火,才被披露出來。你們想想,一天披露230例,怎麼可能是一天的量?必定是長期積累下來的數字。以管窺豹,除了武漢女子監獄,同一時期其他單位就沒有類似瞞報的情況?為了所謂的榮譽,可以置他人的生命於不顧嗎?

我還了解到,2月5日,湖北省廳黨委書記、廳長、廳疫情防控指揮部指揮長譚先振曾趕赴沙洋片區實地督戰,要求再強措施,再加力度,確保不發生大面積感染;廳黨委委員、省監獄局局長、廳疫情防控指揮部副指揮長郝愛民赴省武漢女子監獄督戰;廳黨委委員、政治(警務)部主任曾群負責協調解決武漢女子監獄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實際困難。他們難道不知道武漢女子監獄疫情瞞報的情況?

疑點二:黃某英隔離期如何能輕易送走?

通告顯示,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C。其間,黃某英再三找幹警,要求回家。幹警與其女兒聯繫,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後幹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於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37.3℃,正是此次新冠疫情發熱標準的臨界值,達到這一體溫即應隔離觀察。比如,為防止通過交通運輸工具傳播疫情,交通運輸部已加強交通場站進出站旅客的測溫,對體溫超過37.3℃的發燒乘客,及時移交給衛生健康部門。既然黃某英已經達到了這個發熱標準,發燒五天了,為什麼沒有被繼續隔離呢?

更詭異的是,武漢女子監獄的做法是,“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此前的報道稱,放行的規則是由所在地的區級防疫指揮部批准,開具相關證明,並向市一級防疫指揮部報備,並且每天出城車輛都會逐一登記。關於能否讓車帶人到高速路口,家人自己開車來接的問題,收費站工作人員向紅星新聞的記者表示,沒有這種可能性。可是,神奇的事情竟然發生了。那麼,收費站工作人員說的“沒有這種可能性”是撒謊嗎?

疑點三:新怡家園工作人員到底撒了多少謊?

通稿中沒有說去接黃某英的車是什麼時候從北京出發,什麼時候到達武漢,而只是非常模糊地說,2月21日上午,黃某英家屬已與卡口執勤公安幹警說明來意,在卡口外等候。我注意到,財新網27日報道援引新怡家園居委會人士的話稱,一同接她回家的親屬初步判斷未到過武漢。那麼,新怡家園工作人員是依據什麼判斷接黃某英的家屬沒到過武漢的?這裡的“家屬”指的僅僅是黃某英的女兒及其女兒前夫嗎?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此前的報道顯示,記者2月26日晚致電新怡家園物業詢問相關情況,北京新怡家園物業值班的工作人員說,當時家屬出門前就開好了出門條,黃女士和家人是凌晨2點多回來,當時物業的工作人員也對其進行了體溫測量,車上的人體溫都正常,而且車牌和車上的人身份證都是北京地區的,沒有發現異常。而通稿顯示,“2020年2月22日凌晨2點左右,黃某英乘坐的京牌小汽車進入新怡家園小區地下車庫,據當晚值班人員回憶,由於地下車庫是自動識別系統自動抬杆,該車進入小區速度較快,沒有來得及攔下該車,既沒有對該車做登記,也沒有測量體溫。”到底有沒有測體溫?有沒有查身份證?哪個工作人員在撒謊?

“沒有對該車做登記,也沒測量體溫”,與媒體報道的“物業的工作人員也對其進行了體溫測量,車上的人體溫都正常,而且車牌和車上的人身份證都是北京地區的”信息差別太大了。尤其是那句“車上的人身份證都是北京地區”,即使編也編不出來,因為身份證信息是要登記的。若要撒謊,大可不用畫蛇添足說這句。所以,是物業工作人員在撒謊,還是其身份證信息不方便披露?黃某英的身份證真的像網傳的是北京的麼?通告中特別強調,“對戶籍地為北京的刑滿釋放人員一律在當地臨時安置至疫情結束”,是針對黃某英麼?

疑點四:黃某英在新怡家園的房子是買的還是租的?

通稿始終沒有說明,黃某英或者黃某英女兒是不是新怡家園的業主,到底有幾套房幾居室,為什麼東城區副區長趙凌雲在發佈會上說是“租住的新怡家園小區”?這些信息語焉不詳,或許是因為顧及隱私,但在公共事件中,隱私權應讓位於公眾知情權,何況這些信息對於判斷該事件有沒有被公正處理極其重要。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此前的報道中,黃某英的辯護律師介紹,2011年案發前,黃某英的女兒覃某北京上大學,黃某英就在北京買了一套房,當時市值400多萬,“她有三套房,一套在北京,一套在恩施市宣恩縣,還有一套在老家恩施市李家河鄉。宣恩縣的房子目前是她老公在住。”黃某英的朋友也對記者說:“她經濟條件好,出事之前就給女兒在北京買了房”。在2011年前新怡家園400多萬的房,如今已經漲到至少1500多萬元,人在監獄,每年躺賺100多萬。可是,作為四五線小城市的一個科員,哪來那麼多錢在北京市中心地段買房?既然北京買房了,怎麼又變成租住的房子了呢?

更奇怪的是,黃某英的前女婿,也住在這個小區。通告顯示,楊某某是黃某英女兒的前夫,他於2020年1月21日離京赴浙江,2月9日自浙江返京,2月11日回到新怡家園小區,2月20日,楊某某離京赴武漢接黃某英。這個楊某某2月9日返京後,在回到新怡家園小區之前,住在哪裡?如果他在北京有別的住處,為什麼會跟前妻一同生活在新怡家園?如果楊某某一直跟前妻覃某、覃某的的父親生活在一起,那是離婚不離家嗎?

疑點五:黃某英當年的判決真的沒有問題嗎?

有媒體援引《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說,貪汙公款達到300萬以上才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黃某英就貪汙了三十多萬,判了十年,她還上訴了,說明這個判決有點重。這時間就錯位了,司法解釋是2016年的,怎麼可能約束到2014年的判決呢?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黃某英共計貪汙公款721720元,個人分得365120元。可是,案發後她分7次退贓121.2785萬元呢?怎麼沒計算在貪汙金額裡面?而且公訴機關指控黃某英貪汙並分得4筆涉案款項共計32.316萬元未被認定。這4筆未被認定的貪汙指控中,黃某英最大的一筆被指控數額為15.936萬元。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三被告人有共同侵吞該筆款項的共同故意,故不予認定。此外,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英等人另私分公款40萬元,每人分得10萬元的事實,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所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實上述四被告人有侵吞該筆款項的共同故意,不能排除被告人將所保管的款項用於公務開支的合理懷疑,也不予認定。這種案件多筆指控不予認定的情形,並不多見。以我的經驗,這個貪汙金額,當年只判十年,還是很輕的,何況也只坐了八年多,從判決之後算的話五年多。

我還注意到裁判文書顯示,黃某英2011年7月23日供述,在收到涉案人員譚某36.852萬元的轉賬後,2010年2月3日,她給女兒覃某轉賬17萬元。為什麼案發前給女兒鉅額轉賬?贓款為什麼沒有向其女兒追回?我有疑問。黃某英當年的辯護律師曾表示,黃某英出事之前就給女兒覃某在北京買了房,覃某在北京從事銷售土特產的工作。非常巧合的是,在工商信息查詢中發現,北京全市與黃某英女兒覃某同名的自然人股東或監事一共牽涉3家公司,其中註冊資本最高為500萬元,覃某持股30%,其他兩家公司註冊資本分別為10萬元、50萬元,覃某均為監事,有一家是禮品公司。至於是不是恰好撞名就不得而知了。

從監獄到小區,中間至少要經歷五道關卡,但每一道關卡都恰好失靈了,一路綠燈,真的全部是巧合麼?可惜,上述疑問,在通告中都找不到答案。這些疑問,憋了一個多星期,快憋出內傷了,大家幫我分析一下。評論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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