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时间的流逝,让你觉得明明是上周发生的事情,却像是去年了。3月2日,官方发布调查结果的时候,我在小黑屋里关禁闭,等我出来的时候,黄花菜都凉了,还有谁在提黄女士呢?没有。早就被一轮又一轮的热点覆盖了。网民是最健忘了。估计有人会问:黄女士是谁?这称呼有点耳熟啊。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一个神奇的女子,从戒备森严的武汉,过五关斩六将,穿越重重阻力,克服难以克服的困难到北京,一路上放他过关的,几十号大小官员,从上到下全部都挨了处分,只有她安然无恙。我说过“师母已呆”(拭目以待),总得有个交代吧?禁言期间不能提出疑问,现在可以说两句晚到的质疑吗?

官方公布的信息证实了,黄女士就是我们猜测的“黄某英”。发布的信息我也相信都是真实的,只是通稿秉持的都是“假话全不说,真话不全说”,有些重要内容,还是没法释疑。尤其是我此前文中提出的问题,没有找到答案,有必要再多说两句。

疑点一:武汉女子监狱是何时确诊疫情的?

官方通稿说,黄某英的刑期是到至2020年2月17日止。这一点是事实,有裁定书为证。可紧接着一句“因黄某英服刑的监区有干警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黄属于密切接触人员。2月17日,黄某英刑满释放后,留在武汉女子监狱隔离观察。”我就纳闷了,武汉女子监狱的疫情何时发生的?对照一下权威的报道:2月21日,记者从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获悉,湖北省监狱系统共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71例,其中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

2月21日首发武汉女子监狱的疫情,怎么2月17日之前就已经有确诊或疑似?那么,多少确诊,多少疑似?为什么没有体现在此前的报道中?是隐瞒了多久才上报的?湖北省纪委监委3月2日通报,1月29日,黄某英因所在分监区有干警被确诊新冠肺炎,黄某英属于密切接触者。也就是说,1月29日武汉女子监狱就已经发生了感染事件,这比公开披露监狱感染病例的时间早了二十多天。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1月29日武汉女子监狱发现确诊后,他们做了什么呢?公开报道显示,在1月30日举行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大会上,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被评为全国监狱工作先进集体,这是湖北省唯一获得这个称号的监狱。武汉女子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周裕坤在湖北省司法厅视频会现场接受表彰。如果1月29日武汉女子监狱公布疫情,你们觉得这个荣誉和表彰还有吗?

因此,黄某英的通告让我明白,原来武汉女子监狱的疫情被隐瞒了二十多天,直到纸包不住火,才被披露出来。你们想想,一天披露230例,怎么可能是一天的量?必定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数字。以管窥豹,除了武汉女子监狱,同一时期其他单位就没有类似瞒报的情况?为了所谓的荣誉,可以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顾吗?

我还了解到,2月5日,湖北省厅党委书记、厅长、厅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谭先振曾赶赴沙洋片区实地督战,要求再强措施,再加力度,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感染;厅党委委员、省监狱局局长、厅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郝爱民赴省武汉女子监狱督战;厅党委委员、政治(警务)部主任曾群负责协调解决武汉女子监狱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他们难道不知道武汉女子监狱疫情瞒报的情况?

疑点二:黄某英隔离期如何能轻易送走?

通告显示,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监狱为黄某英测量体温13次,其中18日、19日两次体温为37.3°C。其间,黄某英再三找干警,要求回家。干警与其女儿联系,其女儿表示想办法解决。后干警与其女儿前夫约定于2月21日上午,由监狱将黄某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其接走。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37.3℃,正是此次新冠疫情发热标准的临界值,达到这一体温即应隔离观察。比如,为防止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疫情,交通运输部已加强交通场站进出站旅客的测温,对体温超过37.3℃的发烧乘客,及时移交给卫生健康部门。既然黄某英已经达到了这个发热标准,发烧五天了,为什么没有被继续隔离呢?

更诡异的是,武汉女子监狱的做法是,“由监狱将黄某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其接走”。此前的报道称,放行的规则是由所在地的区级防疫指挥部批准,开具相关证明,并向市一级防疫指挥部报备,并且每天出城车辆都会逐一登记。关于能否让车带人到高速路口,家人自己开车来接的问题,收费站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的记者表示,没有这种可能性。可是,神奇的事情竟然发生了。那么,收费站工作人员说的“没有这种可能性”是撒谎吗?

疑点三:新怡家园工作人员到底撒了多少谎?

通稿中没有说去接黄某英的车是什么时候从北京出发,什么时候到达武汉,而只是非常模糊地说,2月21日上午,黄某英家属已与卡口执勤公安干警说明来意,在卡口外等候。我注意到,财新网27日报道援引新怡家园居委会人士的话称,一同接她回家的亲属初步判断未到过武汉。那么,新怡家园工作人员是依据什么判断接黄某英的家属没到过武汉的?这里的“家属”指的仅仅是黄某英的女儿及其女儿前夫吗?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此前的报道显示,记者2月26日晚致电新怡家园物业询问相关情况,北京新怡家园物业值班的工作人员说,当时家属出门前就开好了出门条,黄女士和家人是凌晨2点多回来,当时物业的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体温测量,车上的人体温都正常,而且车牌和车上的人身份证都是北京地区的,没有发现异常。而通稿显示,“2020年2月22日凌晨2点左右,黄某英乘坐的京牌小汽车进入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据当晚值班人员回忆,由于地下车库是自动识别系统自动抬杆,该车进入小区速度较快,没有来得及拦下该车,既没有对该车做登记,也没有测量体温。”到底有没有测体温?有没有查身份证?哪个工作人员在撒谎?

“没有对该车做登记,也没测量体温”,与媒体报道的“物业的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了体温测量,车上的人体温都正常,而且车牌和车上的人身份证都是北京地区的”信息差别太大了。尤其是那句“车上的人身份证都是北京地区”,即使编也编不出来,因为身份证信息是要登记的。若要撒谎,大可不用画蛇添足说这句。所以,是物业工作人员在撒谎,还是其身份证信息不方便披露?黄某英的身份证真的像网传的是北京的么?通告中特别强调,“对户籍地为北京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在当地临时安置至疫情结束”,是针对黄某英么?

疑点四:黄某英在新怡家园的房子是买的还是租的?

通稿始终没有说明,黄某英或者黄某英女儿是不是新怡家园的业主,到底有几套房几居室,为什么东城区副区长赵凌云在发布会上说是“租住的新怡家园小区”?这些信息语焉不详,或许是因为顾及隐私,但在公共事件中,隐私权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何况这些信息对于判断该事件有没有被公正处理极其重要。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此前的报道中,黄某英的辩护律师介绍,2011年案发前,黄某英的女儿覃某北京上大学,黄某英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当时市值400多万,“她有三套房,一套在北京,一套在恩施市宣恩县,还有一套在老家恩施市李家河乡。宣恩县的房子目前是她老公在住。”黄某英的朋友也对记者说:“她经济条件好,出事之前就给女儿在北京买了房”。在2011年前新怡家园400多万的房,如今已经涨到至少1500多万元,人在监狱,每年躺赚100多万。可是,作为四五线小城市的一个科员,哪来那么多钱在北京市中心地段买房?既然北京买房了,怎么又变成租住的房子了呢?

更奇怪的是,黄某英的前女婿,也住在这个小区。通告显示,杨某某是黄某英女儿的前夫,他于2020年1月21日离京赴浙江,2月9日自浙江返京,2月11日回到新怡家园小区,2月20日,杨某某离京赴武汉接黄某英。这个杨某某2月9日返京后,在回到新怡家园小区之前,住在哪里?如果他在北京有别的住处,为什么会跟前妻一同生活在新怡家园?如果杨某某一直跟前妻覃某、覃某的的父亲生活在一起,那是离婚不离家吗?

疑点五:黄某英当年的判决真的没有问题吗?

有媒体援引《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贪污公款达到300万以上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某英就贪污了三十多万,判了十年,她还上诉了,说明这个判决有点重。这时间就错位了,司法解释是2016年的,怎么可能约束到2014年的判决呢?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女士的事情就这么完了?

黄某英共计贪污公款721720元,个人分得365120元。可是,案发后她分7次退赃121.2785万元呢?怎么没计算在贪污金额里面?而且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英贪污并分得4笔涉案款项共计32.316万元未被认定。这4笔未被认定的贪污指控中,黄某英最大的一笔被指控数额为15.936万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三被告人有共同侵吞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故不予认定。此外,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英等人另私分公款40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四被告人有侵吞该笔款项的共同故意,不能排除被告人将所保管的款项用于公务开支的合理怀疑,也不予认定。这种案件多笔指控不予认定的情形,并不多见。以我的经验,这个贪污金额,当年只判十年,还是很轻的,何况也只坐了八年多,从判决之后算的话五年多。

我还注意到裁判文书显示,黄某英2011年7月23日供述,在收到涉案人员谭某36.852万元的转账后,2010年2月3日,她给女儿覃某转账17万元。为什么案发前给女儿巨额转账?赃款为什么没有向其女儿追回?我有疑问。黄某英当年的辩护律师曾表示,黄某英出事之前就给女儿覃某在北京买了房,覃某在北京从事销售土特产的工作。非常巧合的是,在工商信息查询中发现,北京全市与黄某英女儿覃某同名的自然人股东或监事一共牵涉3家公司,其中注册资本最高为500万元,覃某持股30%,其他两家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50万元,覃某均为监事,有一家是礼品公司。至于是不是恰好撞名就不得而知了。

从监狱到小区,中间至少要经历五道关卡,但每一道关卡都恰好失灵了,一路绿灯,真的全部是巧合么?可惜,上述疑问,在通告中都找不到答案。这些疑问,憋了一个多星期,快憋出内伤了,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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