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著口罩詐騙,惡劣


趙四為某市無業人員,家住市郊平時也沒有什麼收入。前段時間新冠肺炎趁疫情緊急,大家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購買口罩,“聰明”的趙四發現了這個巨大的商機,決定開始賣口罩,賺一點錢花花。


盯著口罩詐騙,惡劣

趙四想了各種方法,怎樣才能讓別人知道自己有口罩賣呢?想了想,決定拿起手機,在好久沒有更新過的朋友圈更新一條自己有大量口罩等待出售的消息,還很“人性化”的在裡面貼了一個用於支付的二維碼,並承諾只要支付立即發貨。

趙四原本只打算騙個一兩萬錢花花就可以了,誰知微信賬戶中一下子被眾多欲購買口罩的人匯入近百萬餘元。從來沒有見過這麼多錢的趙四害怕極了,決定投案自首,將獲得的貨款全部交給公安機關。


趙四自首後,會面臨怎樣的後果?

這個案例引起了諸多的討論,其實從犯罪的主客觀方面來說,趙四在主觀上是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的,客觀上通過虛構販賣口罩信息的行為,讓他人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產,且最終實現了對他人財產的佔有,趙四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屬於標準的詐騙。

問題是趙四詐騙行為的犯罪形態到底是屬於詐騙罪既遂、未遂還是中止呢?

所謂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欲而不能;所謂的中止是指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即能而不欲;所謂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犯罪,並最終得逞,即欲且達。

很顯然,趙四肯定不是欲而不能,不屬於未遂,那算不算能而不欲,即中止或既遂呢?

盯著口罩詐騙,惡劣

本人粗淺的認為,關於趙四的犯罪形態問題,應從刑法入罪標準的角度來看。

刑法的入罪標準到底是從一般人的角度去看,還是從一個非常理性人的角度去看呢?

刑法是有溫度的,不能完全的按照理性人的思維出發,去超越民眾樸素的情感。就如一個農民工偷了一串葡萄一樣。一串葡萄從一般人最樸素的價值觀去看,能值幾個錢?我想最多也就幾十塊錢吧。若這串葡萄是用來育種的,世界上獨此一串價值十萬,那麼一個完全的理性人便會認為這個農民工應該構成盜竊罪。

但是,從一般人的角度出發,一個農民工又怎能認識到一串葡萄值十萬呢?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責任主義,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該物品的高額甚至鉅額價值後仍執意為之,方可在此價值範圍內成立犯罪,否則就是客觀歸罪,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

再回到趙四這邊。趙四雖然只打算騙個一兩萬錢花花,但是趙四的詐騙利用了一個巨大的背景:新冠肺炎疫情。

盯著口罩詐騙,惡劣

在疫情嚴峻,大家都需要口罩,且在一罩難求的前提下,趙四在網絡上發佈的這個消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我想一般人都會認為能帶來一大筆可觀的收入吧。

若是沒有這個疫情,趙四的這個消息,我想十塊錢或許都弄不到。所以趙四是具有認識自己行為會帶來一筆可觀收入的能力的,不存在認識不能的情況。所以認定趙四的行為構成既遂,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沒有問題的,而不只限於對趙四自己所想得到的一到兩萬進行認定。

趙四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項的規定,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當然最終量刑時,也要考慮到趙四的自首情節,且及時歸還財物,社會危害不大。

在現實中也有真實的案例:

盯著口罩詐騙,惡劣

2月21日,汪某通過微信發佈了“誰有口罩”的信息。某地楊某主動聯繫了他,表示有大量低價醫用口罩現貨出售。在看到對方發來的現貨視頻後,汪某對這批低於市場價的口罩動了心,以3.1元每隻的價格,先後向楊某付款22萬多元,購買一次性醫用口罩7.7萬隻。

付款三天後,收到第一批口罩的汪某發現,楊某所發的貨存在“貨不對板”的問題。

汪某再聯繫楊某時,對方不回微信,並將手機關機。這個時候,汪某才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他於2月26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派出所民警通過偵察,僅用4小時,就將嫌疑人楊某抓獲歸案。

原來楊某自2月18日開始在網上賣口罩,3天后就沒有貨源了,無法向買家發送口罩,收到的貨款也不願意退還,就索性開始騙人,還將詐騙所得用於網絡賭博揮霍一空。

楊某是典型的詐騙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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