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着口罩诈骗,恶劣


赵四为某市无业人员,家住市郊平时也没有什么收入。前段时间新冠肺炎趁疫情紧急,大家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口罩,“聪明”的赵四发现了这个巨大的商机,决定开始卖口罩,赚一点钱花花。


盯着口罩诈骗,恶劣

赵四想了各种方法,怎样才能让别人知道自己有口罩卖呢?想了想,决定拿起手机,在好久没有更新过的朋友圈更新一条自己有大量口罩等待出售的消息,还很“人性化”的在里面贴了一个用于支付的二维码,并承诺只要支付立即发货。

赵四原本只打算骗个一两万钱花花就可以了,谁知微信账户中一下子被众多欲购买口罩的人汇入近百万余元。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钱的赵四害怕极了,决定投案自首,将获得的货款全部交给公安机关。


赵四自首后,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这个案例引起了诸多的讨论,其实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来说,赵四在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客观上通过虚构贩卖口罩信息的行为,让他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且最终实现了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赵四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属于标准的诈骗。

问题是赵四诈骗行为的犯罪形态到底是属于诈骗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呢?

所谓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欲而不能;所谓的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能而不欲;所谓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犯罪,并最终得逞,即欲且达。

很显然,赵四肯定不是欲而不能,不属于未遂,那算不算能而不欲,即中止或既遂呢?

盯着口罩诈骗,恶劣

本人粗浅的认为,关于赵四的犯罪形态问题,应从刑法入罪标准的角度来看。

刑法的入罪标准到底是从一般人的角度去看,还是从一个非常理性人的角度去看呢?

刑法是有温度的,不能完全的按照理性人的思维出发,去超越民众朴素的情感。就如一个农民工偷了一串葡萄一样。一串葡萄从一般人最朴素的价值观去看,能值几个钱?我想最多也就几十块钱吧。若这串葡萄是用来育种的,世界上独此一串价值十万,那么一个完全的理性人便会认为这个农民工应该构成盗窃罪。

但是,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一个农民工又怎能认识到一串葡萄值十万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责任主义,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该物品的高额甚至巨额价值后仍执意为之,方可在此价值范围内成立犯罪,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再回到赵四这边。赵四虽然只打算骗个一两万钱花花,但是赵四的诈骗利用了一个巨大的背景:新冠肺炎疫情。

盯着口罩诈骗,恶劣

在疫情严峻,大家都需要口罩,且在一罩难求的前提下,赵四在网络上发布的这个消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我想一般人都会认为能带来一大笔可观的收入吧。

若是没有这个疫情,赵四的这个消息,我想十块钱或许都弄不到。所以赵四是具有认识自己行为会带来一笔可观收入的能力的,不存在认识不能的情况。所以认定赵四的行为构成既遂,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没有问题的,而不只限于对赵四自己所想得到的一到两万进行认定。

赵四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当然最终量刑时,也要考虑到赵四的自首情节,且及时归还财物,社会危害不大。

在现实中也有真实的案例:

盯着口罩诈骗,恶劣

2月21日,汪某通过微信发布了“谁有口罩”的信息。某地杨某主动联系了他,表示有大量低价医用口罩现货出售。在看到对方发来的现货视频后,汪某对这批低于市场价的口罩动了心,以3.1元每只的价格,先后向杨某付款22万多元,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7.7万只。

付款三天后,收到第一批口罩的汪某发现,杨某所发的货存在“货不对板”的问题。

汪某再联系杨某时,对方不回微信,并将手机关机。这个时候,汪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于2月26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民警通过侦察,仅用4小时,就将嫌疑人杨某抓获归案。

原来杨某自2月18日开始在网上卖口罩,3天后就没有货源了,无法向买家发送口罩,收到的货款也不愿意退还,就索性开始骗人,还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杨某是典型的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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