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貪汙罪者,依照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罰


對於共同貪汙受賄犯罪中的從犯,應當計算其參與的貪汙行為所涉及的犯罪數額。然後根據他所涉及到的犯罪金額在進行處罰。根據不同的數額從輕到重的處罰,可能是罰款,也可能是三年到五年的懲罰。

刑法中規定的不少犯罪都是可以存在共犯的。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我們要先區分該行為人在犯罪的的作用,才能對該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貪汙罪而言,同樣也是存在共犯的。那麼貪汙罪共犯的處罰是什麼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犯貪汙罪者,依照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

“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犯貪汙罪者,依照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罰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汙罪的主體有哪些?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汙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這裡的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是指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管理、經營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中的某個部門等,以承包人、租賃人的身份等,在承包、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權限範圍內,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犯貪汙罪者,依照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會區分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給予了相應的處罰。這也堅持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因為貪汙是涉及到金錢的犯罪,往往在進行處罰的時候都是會涉及貪汙的數額。貪汙數額越大的大,承擔的責任就會越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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