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學第4版筆記和考研真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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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說

一、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1.刑法的概念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①刑法的這一定義由犯罪、刑罰這兩個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間的關係即罪刑關係所構成。刑法,就是關於刑事懲罰的法律,即關於“刑罰”的法律;刑罰是犯罪的自然後果,與犯罪概念聯繫密切,還可以被稱為關於“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學是以刑法為研究對象的、由諸多相互聯繫和相互區別的概念所構成的知識體系。刑法學總論由緒論、犯罪論、刑罰論組成;刑法分則主要是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罪名)、概念與特殊構成要件(罪狀)及其具體刑罰(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並不限於犯罪與刑罰,刑法定義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適當增加和改變的。例如,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最基本實體概念之間,還有另外一個重要性僅次於犯罪與刑罰的概念——刑事責任。因此,刑法又可以定義為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刑法的基本特徵

①獨立性

a.我國《刑法》第1條規定,“根據憲法”,制定刑法。刑法是憲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b.刑法的意義在於保護而不是調整社會關係。一般來說,刑法總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背後,作為整個法律規則體系規範有效性的最後保障而存在。

②嚴厲性

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罰去懲罰犯罪、保護社會。刑事制裁體系是最為嚴厲的,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特定財產、權利,還可以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還能夠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懲罰方法。

③廣泛性

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則具有廣泛性,涉及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以及社會關係的許多方面。刑法保護的對象範圍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

④最後性

刑法的最後性主要體現為兩點:

a.刑法作為整個法律規範體系有效性的最後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規範體系最終依靠刑法維持其規範效力,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保護法、保障法;

b.只有當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門不足以制止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保護某種重要利益時,立法者才考慮動用刑法,司法者才考慮適用刑法。所以,相對於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對地具有保守性、謙抑性。

2.刑法的淵源

(1)刑法典

刑法典是指立法機關以刑法(典)名稱頒佈的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以及刑法適用的一般原則、規則以及各種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我國的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進行了全面修訂,並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單行刑法

單行刑法是指立法機關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佈的、規定某一類或者某一種犯罪及其刑罰或者刑法特殊事項的法律。

①我國現行有效的單行刑法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12月29日頒佈《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頒佈《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規範,屬於我國刑法的淵源。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等名稱頒佈實施,一般應歸人單行刑法的範圍。

(3)附屬刑法

附屬刑法是指規定於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的總稱。這類刑法規範附屬在非刑事法律之中,故稱之為附屬刑法。

(4)國際刑法

國際刑法乃國際法的組成部分,是指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實體性規範和程序性規範的總和。國際刑法可以成為國內刑法的直接或者間接淵源。規定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國際刑法規範,屬於我國刑法的直接淵源

3.刑法的分類

(1)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

①廣義刑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國際刑法在內的所有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②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2)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①普通刑法是指在一國範圍內普遍適用的刑法規範的總稱,如刑法典。

②特別刑法是指適用於特別的人、特別時間、特別地域或者特定事項的刑法,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屬於特別刑法。

③國際刑法視其內容而定,或者屬於普通刑法,或者屬於特別刑法。

(3)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

①形式刑法是指從名稱(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屬於刑法範圍的法律,如刑法典、單行刑法。

②實質刑法是指從名稱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內容規定有犯罪、刑罰的法律,主要是指附屬刑法。

二、刑法的根據、任務與功能

1.刑法的根據

(1)法律根據

《刑法》第1條規定,“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憲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刑法根據憲法而制定,意味著刑法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與精神,而不能違反憲法或者與憲法相牴觸。刑法以憲法為根據,不僅要求刑法的制定、修改與補充必須符合憲法,而且也自然地要求刑法的解釋與適用也必須符合憲法。

(2)實踐根據

制定刑法的實踐根據是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制定刑法有必要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立法技術和立法成果。

(3)政策根據

①1979年《刑法》第1條明確規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制定刑法的政策根據。1997年《刑法》刪除了這一規定。這一政策的精神實質概括起來包括“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分化瓦解”、“打擊少數、教育改造多數”四條。

②隨著政策科學的興起,刑事政策對於刑法適用的意義與作用越來越重要,其與刑法的關係問題日益受到關注。

③作為預防與控制犯罪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與刑法關係密切:

a.刑事政策不能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

b.在刑事法律規則缺乏或者不明確的情況下,則需要刑事政策的抽象指導,同時需要具體的可操作性和創造性的政策性規則作為補充與支持。

2.刑法的任務

《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制定刑法。《刑法》第2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刑法的任務。

刑法明確規定刑法的任務並強調刑法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國家、社會、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這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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