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1月25日起,启动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我市发生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武汉市(含其他疫区)来哈密人员和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即日起,对从武汉(含其他疫区)返(抵)哈密不足15天的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留观措施;15—20天的人员应主动居家隔离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信息,在隔离期间不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满20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游客应主动在所居住酒店登记,并进行体温监测。

二、时刻观察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第一时间戴好口罩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要到其他科室。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武汉或其他疫区旅居史。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闭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网吧、KTV、歌舞厅、健身房、洗浴房等公共场所。停止举办演艺、表演、集会、展会等聚集性活动。旅行社停止组织和接待旅游团队。停办各种类型培训班、补习班。餐饮行业暂停承接和操办大型宴会、酒会、聚会,并无条件免费接受宴席退订。请市民尽量不到饭店、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行为。

五、对所有社区和农村进行全面消毒作业。对车站、机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以及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就地留观。公交、长途客运车辆停运。

六、客运服务、公安检查站等部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宾馆、商场、超市、餐饮、书店、理发店等场所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戴口罩上岗,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对因发热、咳嗽前来购买药品者,要详细询问、了解、登记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建议患者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八、多渠道多方式做好应急物资、疫情防护用品及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农贸市场、超市等要加强货源组织调配,保障农产品供给。对恶意抢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九、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为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环境。广泛宣传普及疾病预防知识,个人口罩用后不得随意丢弃。

十、为更高效收集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全面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干部群众予以奖励,现公布哈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举报电话如下:0902—2231148,15809022881

举报内容:

(一)2020年1月1日以后从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市人员,个人及亲属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问题线索。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予1000元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哈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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