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李清照,宋代著名婉約派女詞人,有“千古第一才女”之稱。其父李格非進士出身,也是有名的作家,她從小聰慧,耳濡目染,受家學薰陶,少年時便才華橫溢。

初作《如夢令.昨夜雨疏風驟》便轟動京師。

昨夜雨疏風驟,濃睡不消殘酒。試問卷簾人,卻道海棠依舊。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

她的婚姻有甜蜜,也有坎坷。18歲時嫁給太學生趙明誠,過了一段無憂無慮的日子。詞風多是閨閣之怨,如《漁家傲》。

造化可能偏有意,故教明月玲瓏地。共享金樽沉綠蟻,莫辭醉,此話不予群花比。


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李清照

後期經歷了國破家敗,趙明誠棄城而逃的膽小懦弱。兩人情感漸行漸遠,她的風格驟變。如《聲聲慢》

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悽悽慘慘慼戚。

建炎三年,趙明誠去世。國事日急,悽苦南逃。顛沛流離中,趙明誠所遺文物書藉散失大半。

紹興二年,李清照來到杭州。文物書籍的散失和現實無情的折磨,幾近將她推到走投無路的境地。

此時的她孤獨無助,感情脆弱。這時正好張汝舟出現,他對李清照照顧有加。恰如溺水的人抓到了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在張汝舟的群追不捨下,49歲的李清照決定嫁給他。

婚後張汝舟本性暴露無遺。原來他是覬覦李清照的金石古藉,再來個人物俱佔。可是李清照的古藉在逃難路上已經遺失大半,剩下的她視為生命,怎可拱手相讓?

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李清照圖


張汝舟也急眼了。得不到人,又得不到物,於是便大打出手。李清照也是特立獨行的女性,不肯將就自己的後半生,她覺得自己的這次再婚就是“猥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材”。那怎麼辦?只有離婚。

宋代律法規定離婚有和離和義絕兩種。無論哪種方式都是維護夫權的,夫妻關係是不對等的。

顯然和離在李清照這是行不通的,她只能採取義絕的方式。正好她瞭解到張汝舟在此前的科舉中有舞弊行為,所以只有將他的罪行告發。

《宋刑統》中規定:“已成婚而夫離鄉編管者聽離”。李清照以“妄增舉數入官”告發張汝舟,最後坐實了他的罪行,判張汝舟除名編管柳州,李清照才得以離婚。

婚雖離了,但這事兒不算完。《宋刑統》還有規定,“妻告夫者,雖得實,徒三年”。也就是說妻告夫不管屬不屬實,但都是一種違法行為,要判妻三年徒刑。

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宋刑統


這又是為何?難道是婦女社會地位低下造成的嗎?

其實不是。雖然古代婦女社會地位低下這是一個準基調,但如果細翻史料,就會發現宋代的程朱理學並未束縛婦女自由,不是我們所想的婦女一定要“三從四德”。

而且唐宋時期的婦女社會地位之高,是其他朝代無法望其項背的。宋代蘇東坡曾作《菩薩蠻》,詠歎纏足。但是宋代並不強求婦女纏足,而且宋代的纏足是把腳裹得“纖直”但不弓彎,當時稱為“快上馬”。

宋代婦女可以離婚改嫁,這在以前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桎梏裡,是很難做到的。而且宋代男子如果沒有能力養家,女子是有權要求離婚的,在繼承家產上也是不低於男子的。

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宋朝女子生活圖


宋代女子接受教育,朱熹說“女子亦當有教,自《孝經》之外,如《論語》,止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所有這些都足以說明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並不低,妻告夫獲刑三年也不是婦女社會地位低造成的。

妻告夫獲刑這是有淵源和傳統的。“親親得相首匿”是古代的一項基本律法原則,他的意思是說親屬間相互隱瞞罪行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早在《周禮》中就有“為親者諱”的說法,孔子在《論語.子路》中有更直接的表述。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了他。”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不同:父為子隱瞞,子為父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孔子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這才體現父慈子孝,是為正直。

秦朝時就有子為父隱的思想,在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簡記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告者罪。”

漢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對親親相隱的儒家思想貫徹於律法。漢宣帝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在《漢律》中,第一次將“親親得相首匿”的思想正式寫入法律。其後的朝代幾乎都承襲了這一原則。

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唐律疏議


在《唐律疏議》中更是擴大了範圍,同居相為隱。“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中擴大到外祖父母,外孫,孫之婦,夫的兄弟,兄弟的妻子,甚至奴婢為主都能相隱。但是他強調了謀反不在此律,說明一切都是為政權穩定服務的。

再到《宋刑統》,原原本本的承襲唐律。《宋刑統》的制定就是《唐律疏義》的翻版,除新增了“折杖法”外,其餘幾乎未變。

所以李清照告夫獲罪就不足為怪。

為何古代統治者都會青睞這一原則?

從思想上來看,漢代儒家思想被確立為主流之後,統治者以德為主,以刑為輔,儒法相結合。像親親相隱符合親緣本性,親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先決條件,這是統治者青睞的根本原因。

從經濟上來看,我國古代以農耕經濟為主,而家庭是農耕經濟的基本單元。家庭和睦才能促進農耕經濟發展,如果親屬相告,地荒人稀,不符合統治者利益。所以親親相隱符合儒家“孝”“尊”的思想,即能促進血緣關係,又能穩定經濟發展,統治者何樂而不為?

從社會穩定來看,國家需要君臣和諧,同理家庭也需要維護尊卑,以親情為紐帶的宗法制度能更好的維護統治。如果像武則天時期的告密風,親屬之間相告或誣告,一來審訊執行都要增加人力物力,而這些成本最終還會攤派在百姓身上。二來人心惶惶,朝不保夕,會引起社會動亂。這與統治者的長治久安是背道而馳的,親親相隱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

李清照告夫卻自己獲罪,《宋刑統》為何要做如此規定

親親相隱


這一原則貫穿整個封建社會。李清照告夫獲罪是有依據的,明知是違反律法的,還依然堅持己見,說明李清照的性格是勇敢、好強、不將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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