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制在唐代的施行:日益發達的商品經濟驅使,緩解賦稅沉重矛盾

由唐代到清中葉,是中國官僚社會向著更高高度的一個階段。雖然這一階段的每個王朝的官僚政治,具有了極高的包容性和貫徹。而政治反作用於經濟,政治上對於經濟可能發生的彈性,提高到了這種社會形態允許的極限。

中國在政治和經濟上,確曾在中古時期出現了一個巨大的分水嶺。秦漢與隋唐乃至此後的諸王朝,在統治上有一本質的不同點,即在秦漢時期,從社會、政治各個方面剪除封建特權,使得貴族官僚化,而在經過了官僚貴族化和門閥形成階段的中古分立階段後,王朝的官僚政治裡,已經深入了特權階級的不少因素。也因此,隋唐及其以後的官僚政治,必須應對和解決這一問題。

兩稅制在唐代的施行:日益發達的商品經濟驅使,緩解賦稅沉重矛盾


隋唐之前的社會特徵是,整個社會不但在經濟方面已經有了更廣闊的、更加具有流動性的發展,而且由領土更大開拓和與少數民族政權更多接觸所形成的對外關係也更加複雜。

對這些新的歷史課題,經過不少的嘗試和努力,唐朝政權在經濟上提出了兩稅制。那麼兩稅制是怎樣發展而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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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的經濟權利,歸根結底是建立在田制稅法上。田制稅法不但體現著支配階級對被支配階級之間的剝削榨取深度,同時也體現著支配階級內部對於那種榨取物分配的實況。

與初期貴族封建社會比較,官僚封建社會財富在全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分配,畢竟是有更大的變動性。也正是因為此,秦朝以後,每個王朝在田制稅法上就充滿著各種鬥爭,而支配階級中貴族關聯化的成分加重,又與全部賦稅逐漸集中到中央的事實相照應。

門閥或豪強對賦稅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僅意味著中央經濟權利的削弱,並且意味著政治離心局面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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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漢末經魏晉南北朝形成的門閥,對那一歷史階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在豪強林立的魏晉及其它諸朝,為了招收流民,開墾戰亂之餘的荒野,曾分別由政府統治土地分配的種種稅法實行,比如曹魏的屯田制、近代的佔田制、北魏的均田制。但除了屯田制帶有軍事性質的臨時特點外,近代的佔田制並沒有任何抑制兼併的建樹。相反,反而造成了像石崇、王戎型的特大地主的出現。

晉朝南渡以後不久,阻止一般貴族的佔田制無法實行,就是專門向北方南渡豪強爭奪財源的土斷制度,也無法受到有效的效果。許多南方士族為了規避賦役,都爭相由本地戶籍變為北方南渡的流民戶籍。於是東晉政府不得不對一切享有特權的人士,依其所居之土,判斷其戶籍所在,這就是土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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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同一時期的北方,雖然也有新舊的巨族名宗,畢竟因為在大亂以後,北魏就開始實行了一種與其說類似近代的佔田制,不如說類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而這種制度的目的並非在於平均,而是為了增產。

經過八王之亂,五胡亂華的紛擾,北方土地荒蕪,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的人民來開墾荒地,就是均田制的本質要求。均田制是在豪強佔有以外的荒蕪土地上,依靠勞動產力而配給以可能耕墾的土地數量,獲取可能提供的賦稅的田制稅法。所以除了一定的永業田而外,還授田的主體不限於男性勞動力,有勞動力的婦女、女婢都在其列。


像這樣依照勞動生產力分配給耕地的方法,在當時的情況下的確有助於經濟的恢復,且在相當的範圍內,組織了農民對於賦稅的逃避。所以北周、北齊包括後來統一全國的隋朝都沿襲北魏的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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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唐在推翻隋朝暴政後,仍在前期實行均田制的基礎上確立起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體制。然而均田制雖然是唐代專制官僚統治的經濟基礎,且使得中央集權得到了加強,但在實行效果上並不盡得人意。


很重要的原因在於,隨著王朝的安定,土地開墾數的增多,帶來人口上的持續增長,隨即帶來物質經濟的增長,隨即便會顯示出均田制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問題。

比如由廣土眾民及豐富物質必然招致流通的經濟增加或龐大的商業資本,而在以農業立國的小農經濟中這是重本抑末的。而這種趨勢帶來的必然是人們放棄田地勞作而加入資本逐利的商業活動中。再比如均田制為的是抑制豪強的土地兼併,而隨著豪強在日益豐富的資本加持下,他們利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優勢,強買被開墾的土地,反而加劇了土地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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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在唐朝的失敗,不僅說明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官僚社會不可能再把土地與農民束縛綁定起來,還說明這種社會由長期姻緣積累所逐漸形成的門閥及其有關的社會勢力,不會允許把他們已經享有的土地權利,交由中央支配。

所以為了適應這種情勢,唐代統治者聰明地承認既成土地所有關係,以改進賦稅收入,這就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調體制而出現的楊炎兩稅法。

楊炎兩稅法的精神,不在於字面意義上的一年徵兩次稅,而在所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為入”。即根據收入的多少來按比例的來抽取賦稅。這種稅法實行,顯然把此前由貴族官僚在田制稅法上的種種規避性的特權給規避了,因此楊炎在當時被稱為唐代的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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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兩稅法的好處和特點在哪裡呢?

首先兩稅法在稅制本身上比之前租庸調的施行在方法上更加簡潔。唐代工商業的發展是前代無與倫比的,流通經濟活動範圍的深入,已經需要一種較為進步的稅制,為了配合,兩稅制簡化的徵收手續和程序,避免了繁多項目與轉化所給予的納稅困擾。雖然當時幣價與物價的不斷變動,會使得人民在以實物折價繳納的場合,要受到許多的不利。此後由明代實行的一條鞭法就是兩稅法的一種變形。

其次,兩稅法不問主客,按照貧富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賦稅,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賦稅平等的。王公貴族都在徵稅之列,這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律有異曲同工之妙,對於緩和農民對於統治階級的對立有相當大的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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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透過古代中國一系列的稅法制度變革以及兩稅法的成功說明,把極有彈性的稅賦體制作為一個調節的槓桿,在原則上不讓步,而在實施上擇其可稅者稅制,就形成了恰到好處和麵面俱到 的靈活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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