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異同?差異在哪?

前文已經說到大陸法系以成文法法典為特徵,以法國法和德國法最為典型 ;前文也已經提到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特徵,也叫不成文法系、普通法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異同?差異在哪?

法國

那麼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聯繫與區別呢?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聯繫

兩大法系在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階級本質、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區別

這兩大法系的區別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微觀差別,即具體部門法律制度、法律規則方面的差別

另一類則是宏觀差別,這類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異同?差異在哪?

美國的基層法院

1、法律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義上的法律淵源;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進入20世紀後又出現了經濟法、勞動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兩種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的編纂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英國,一般不傾向於法典形式,英國的制定法往往是單行的法律、法規。既是後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採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範化。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異同?差異在哪?

4、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奉行職權主義,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的,隨後按照有關規定來判決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奉行當事人主義,法官一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的事實加以比較,然後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何異同?差異在哪?

孟德斯鳩

以上的這些差別主要是由於兩大法系的不同歷史背景造成的,也體現了不同的哲學傾向。大陸法系偏向於理性主義(因為法國、德國有許多著名的啟蒙思想家,啟蒙思想家提出理性、自由、天賦人權等,關於自然法學派和理性論法的本質學說,可見前文 )而英美法系則傾向於經驗主義。

進入20世紀後,兩大法系之間的差異已在逐漸縮小,融合也在發生,但由於傳統不同,差異還將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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