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間的“觸碰”起矛盾,家長一怒之下竟揮拳相向,結果……

因孩子間的“觸碰”起矛盾,家長一怒之下竟揮拳相向,結果……

乘坐地鐵時,小孩子間的觸碰引發矛盾後,家長之間一怒之下竟然揮拳相向。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揮拳毆打他人的男子為自己的莽撞行為付出了代價。

“小觸碰”引發家長間起衝突

2019年3月8日16時30分許,女子張某(案件被上訴人)攜六歲兒子乘坐地鐵。

期間,因鄰座周某某(案件上訴人)妻子賀某某抱著的三歲兒子碰觸了張某兒子的面部,雙方遂發生爭吵。

當列車行至人民廣場站時,雙方口角升級,周某某擊打了張某頭部一下,張某隨即報警。

因孩子间的“触碰”起矛盾,家长一怒之下竟挥拳相向,结果……

配圖,圖文無關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上海火車站站治安派出所於同月19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周某某給予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糾紛當日,張某經某醫院驗傷,診斷為:頭皮軟組織挫傷。

2019年6月10日,一審法院對張某訴周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周某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2,572.38元,同時要求周某某向張某口頭賠禮道歉(當庭履行)。

周某某對賠償判決內容不服,認為張某實際並無損害結果發生,即便有也與上訴人周某某沒有因果關係。張某的醫療費及誤工費均與周某某無關,故其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

“新”證據不具證明力

因孩子间的“触碰”起矛盾,家长一怒之下竟挥拳相向,结果……

配圖,圖文無關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周某某的妻子賀某某虛構頭部被人打傷事實,在某醫院向醫生虛假陳述頭暈等不適就診就醫,並騙取了病假單,該行為本身就違背誠信原則與基本的道德準則,且賀某某並非本案當事人,她的病假單與案件並無關聯性。該證據在真實、合法與關聯性三方面均不符合法定證據要求,無法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

此外,上訴人周某某是否為低保人員並不影響其法律責任的承擔。

關於侵權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在案證據已經足以證明上訴人是糾紛升級和實施侵權行為並導致損害結果的過錯方。即便之前雙方當事人存在言語衝突,但率先動手導致衝突升級的是周某某。

對於相關損害賠償費用的合理性,被上訴人被打傷後,當然有就診的權利。被上訴人就診部位在頭部,與上訴人擊打其頭部的侵害行為有直接關聯性。上訴人認為其擊打的是被上訴人頭部右後側,上訴人CT檢查出的頭部陰影、右前額等就診與其行為無關,是對於傷害後果的狹隘理解。

綜上,上海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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