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動車排汙防治條例5月1日施行,新能源車推廣成重中之重

北京市機動車排汙防治條例5月1日施行,新能源車推廣成重中之重

3月9日,北京市發佈《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主要分為預防和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區域協同等六章共51條內容。其中提到,北京市將採取財政、稅收、政府採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採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機動車通行便利的具體規定,由市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

生態環境部門會通過遙感監測、遠程排放管理系統、攝影攝像取證等發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依法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對上道路行駛且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進行維修並複檢。

條例第十八條特別提出,出租汽車、租賃汽車、駕校教練汽車以及從事運輸經營的輕型汽油車輛的行駛里程超過標準規定的環保耐久性里程的,應當更換尾氣淨化裝置。交通部門對上述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複檢合格前不予辦理營運相關手續。

北京市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超過規定的記分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暫停檢驗業務並責令整改。

對於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條例要求其嚴格按照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提供相應維修服務質量保證的同時,與交通部門聯網,實時傳輸維修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排放達標維修項目等信息,如實記錄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情況,並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

北京市將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形成區域協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並共同建立京津冀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共享平臺等。

對於違反相關條例裡的單位和個人,將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標準的燃料以及暫扣機動車行駛證等一系列處罰措施,嚴重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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