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法》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進口牛肉被處罰

中國食品安全網訊(高永強)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2020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凝聚你我力量”,旨在凝聚社會共識、創新維權機制、聚焦消費難題、強化消費教育引導,凝聚行政、司法、行業組織、專業人士、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力量,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安徽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發佈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違反《食品安全法》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進口牛肉被處罰

據悉,2016年9月2日至9月20日期間,王海在合肥丁某某經營的個體戶商行分三次共計購買了標識“Swift(美國品牌)”牛肉167.03斤、牛仔骨1278.9斤,付款49610元。交易發生後,王海向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丁某某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美國牛肉。

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商行存在採購涉案牛肉製品時,未按照規定查驗、登記以及銷售沒有中文標識的食用農產品(案涉牛肉)等違法事實,責令該商行採購食用農產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立即停止銷售中文標籤的食用農產品,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雙方就退貨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海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丁某某返還貨款、支付十倍賠償款並承擔誤工費、冷藏費、交通費、案件受理費等。

案經庭審,雙方爭議較大。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案涉證據材料充分發表舉證質證意見,並對相關法條、類似案件的生效裁判進行解讀。2019年,經多次組織協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丁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海貨款、賠償款共計180000元,目前已履行完畢。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中,案涉牛肉製品的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規定以及第九十二條關於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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