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判定孫揚沒有服用興奮劑,所取得的成績不被取消,說明了什麼?

潘文軍的滿漢全席


首先感謝平臺給我這個機會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聲明一下本人並不是律師,所以可能回答的並不專業,還請大家諒解,今天我談談個人的觀點:我個人認為無論是國際法庭,國際泳聯,國際反興奮劑中心對孫楊的關於處罰有失公正,當孫楊知道反興奮劑中心的人不具備資質時,並想跟工作人員要回裝有樣本的瓶子時,那麼這個檢測員就要尊重當事人的決定,把瓶子還給孫楊,因為這件事牽扯到孫楊的切身利益,只有他自己有權利做這個決定,別人是沒有權利剝奪他的這個權利的!在孫楊向檢測員(一個臨時找來的建築工冒充檢測員)索要撿樣無果時,才強行動手把樣本瓶子砸碎,我覺得於情於理可以諒解!大家試想一下,孫楊是運動員,假如這個樣本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了,那豈是砸瓶子的事能解決的?再說他為什麼要砸瓶子而不是倒出來,因為那個瓶子裝上樣本封好後我們常人是難以打開的,所以只能砸碎,別無他法!打個比方:就像一個假警察上門指控孫楊犯罪,並要求孫楊把相關的東西帶走,當孫楊知道他是假警察時,肯定要反抗,並想把有關的東西索要回,人家不給,孫楊強行拿回來,你說他有錯嗎?我覺得沒有錯,錯的是那個假冒警察的人!如果不是這個假冒警察的人冒充警察,孫楊能做出這些過激的行為嗎?答案:“肯定不能”!所以從上不難看出,孫楊並沒有錯,錯的是國際反興奮劑中心,他們有嚴重的失職行為,不該隨便找兩個人來當檢測員,運動員檢測事關重大,豈能隨便糊弄過去?如果都那樣,豈不是損害了所有當事人的權利!反觀孫楊呢,他只不過是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罷了!如果一個運動員連自己的正當權益都要受到懲罰,那豈不是要滑天下之大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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