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餘生——淺析黃某英離漢進京的刑罰風險


慶餘生——淺析黃某英離漢進京的刑罰風險


引 言

春有風箏,

夏有魚。

秋有青鳥,

冬有燕。

高速上一來一往間,

病毒就這樣進京了。

庚子年正月二十八日,午夜,月色清朗,微風寒涼。京畿咽喉求賢關,把守8號車道的守城輔警斜倚著匝機,困難地撐著上眼皮,正掰著手指頭計算著交班的時辰。兩層膠皮手套裹著的雙手顯得比平時粗壯了很多,掰捻起來並不那麼容易,可一隻手的指頭尚未數完,一輛並不起眼的京牌小客車,由遠及近,變換著遠近燈光,飛快地駛入了隘口。一聲鐵皮摩擦的剎車聲,在子時的郊野響起,驚得守城輔警猛地站直的身子,好在,聲響雖尖厲些,但車子還是穩妥地停在了守城輔警身前最合適的地方。目光及處,車裡坐著一男兩女。駕駛座上的男子右手緊握著方向盤,汗溼的左手有些滑,使勁摁了兩次,方才打開車窗。男子接受盤問時,客套地搭著腔,臉上始終笑著,但那笑容一直緊繃著,在遞出身份證的一剎,他的眼神裡,還略過一絲不易被人察覺的狡黠。一位青衣女子坐在副駕駛,睜大了眼睛盯著卡口,直到剎車聲響,才使勁拉扯一下遮在臉上的口罩,低聲罵了一句“該死”,隨即翻轉了半個身位,把整個人窩在了座椅裡,眯縫著眼睛,看著倒還真有幾分睡相。後排,一位已然花白了頭髮的老婦人,光著面頰,蜷縮著雙腿,怔怔的靠著椅背,不長的劉海恰好遮住了整個額頭,只微微露出了半張臉。當車窗外“進京檢查站”的醒目霓虹突然照亮她的一瞬間,一滴溼溼的液體竟從她的眼角滑落。她有些悲傷,本能地伸出舌頭舔了舔從眼角滑落到自己腮邊的液體,卻驚奇地發現自己的眼淚不僅鹹,竟還帶有一點點血腥味兒,她很驚奇,但遠處警車上閃爍的警燈,讓她來不及多想,只盼著前座男子能儘快關上車窗,即刻離開。查車的輔警耷拉著眼皮,困頓的臨時工,對這種午夜來車是極討厭的,瞥了一眼,見車裡來人的扮相看著都還算體面,就揮揮手裡的溫槍,背過身去,懶得再多費一絲心神,任由車子徑直駛進了北京城……

一、遠方來客

由於數日前武漢女子監獄及山東、浙江監獄服刑罪犯中已有數百人感染新冠肺炎,加之武漢早在1月23日便已封城、北京也全面啟動一級防控、各地高速公路均嚴格管控進京通道等諸多原因,導致黃某英帶病入京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位遠道而來的黃某英,究竟是何許人也?事件中的楊某某和覃某又是通過怎樣的路徑接其進京的呢?

黃某英,1959年1月8日,出生於湖北省建始縣,大專文化,原系湖北省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

2011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罪被關押於看守所;

2013年6月21日,宣恩縣法院判決黃某英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014年2月18日,恩施中院駁回上訴,判決生效,黃某英至武漢女子監獄服刑;

2017年9月份,武漢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黃某英減刑;

2019年8月份,黃某英再獲武漢中院裁定減刑,其刑期時間段為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2020年2月17日,黃某英刑滿、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

2月19日,19時30分,楊某某撥打北京市疾控中心電話,諮詢武漢人是否能來北京,得到肯定答覆;

2月21日,上午,監獄幹警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外廣場,步行將黃送至卡口外等候的家屬,交其家屬接走;

2月21日,11時30分,家屬自駕車進入京港澳高速;

2月22日,0時58分58秒,黃某英所乘坐的京牌小轎車從第8車道進京;

2月22日,1時0分17秒,王輝對該車輛放行,該車自第8車道進京;

2月22日,1時57分,進入新怡家園地下車庫,直接乘坐電梯進入家中;

2月22日,13時50分,楊某某向社區報告家中有武漢來京人員的情況;

2月22日,14時10分,街道上報並要求集中隔離;

2月22日,20時40分,黃某英、楊某某至集中隔離酒店;

2月23日,19時,在定點醫院北京普仁醫院對黃某英進行檢查;

2月23日,22時30分,社區會同派出所察看物業監控錄像,詢問覃某,覃某承認同去武漢接母親返京;

2月24日,0時左右,黃某英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楊某某、覃某某和覃某三人為密切接觸者;

2月24日,3時30分,三名密切接觸者轉運到集中隔離點;

2月24日,11時,將黃某英轉至地壇醫院繼續救治;

2月26日,北京市東城區崇外街道新怡家園社區居委會發布確診病例提示,稱黃女士2月22日從武漢來京,當日進行隔離檢查,3名親屬已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請居民不必過度擔心;

3月1日,三名密切接觸者身體狀況平穩,進行的第二次核酸檢測結果仍為陰性。

另查,楊某某系黃某英女兒覃某的前夫,楊某某於2020年1月21日離京赴浙江,2月9日自浙江返京,2月11日回到新怡家園小區,當日,新怡家園社區與其簽訂了《健康承諾書》。2月20日,楊某某離京赴武漢接黃某英。

二、人在京都

從2月21日上午離漢到24日零時被確診新冠肺炎,黃某英在不到60個小時內,完成了新冠肺炎病源體從武漢到北京的運輸。黃某英星夜離漢進京及其在紫禁城邊新怡家園小區內的一系列操作,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本次事件的一個關鍵問題,也是公眾最為關切的兩個問題之一。

如要對黃某英的行為定性,就要首先弄清楚在目前階段,我國刑事法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具體規定及司法實務部門對這些規定的理解。結合《刑法》、兩高兩部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部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或“《意見》”)。

筆者對上述問題,試分析如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規定和應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規定在《刑法》第114條和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本罪的構成要件:

  • 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 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
  • 行為人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 主觀故意,即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還希望或放任去實施。

(2)本罪的罪狀、既遂標準、立案標準:

本罪的既遂不是以造成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財產受損為標準,而是達到具有現實的危險可能性即可,是典型的的危險犯。所謂危險犯,是指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足以發生某種嚴重危害後果的危險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這種犯罪,即使嚴重後果尚未發生,也構成犯罪既遂。就本罪而言,在立法技術上,刑法典運用了列舉的方式,即該罪在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時,也列舉了放火罪、爆炸罪等細分罪名,因此,針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來說,其罪狀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值得認真關注的一個要點是,本罪的罪狀中使用了“其他”這個表述,筆者認為本罪條文中所指的“其他危險方法”所指代的應當是與前述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性的行為。因此,結合前面的分析,筆者認為,只要實施某種法律列舉的或可以等價轉化的行為,足以產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即便沒有產生具體實害結果,犯罪行為也已符合刑法意義上的既遂條件。簡言之,單從刑法條文來看,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條文所列舉的行為或相當的行為,就已經達到了立案的標準。

(3)本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與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本罪的處罰,根據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分別規定了兩個量刑檔次。應該說這兩檔量刑輕重差別巨大,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可判死刑。本罪的結果可表現為3種情形:第1種是出現危及多數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健康的具體危險,但未造成任何實害性後果;第2種是出現他人輕傷或者單純的財產損失的結果;第3種是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對於第1、2種情形,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並適用第一檔量刑。對於第3種情形,則適用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在第二檔量刑。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解釋性文件中的規定和應用

在防疫過程中,處理涉及防疫的刑事案件,除了《刑法》條文外,更具現實操作意義的是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部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意見的法律屬性,本文不再贅述,作為指導防疫期間刑事案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意見的作用和效力都是不容置疑的,對於意見在本次事件中的作用,筆者擬從4個方面展開分析:

具體來說,有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關的內容,兩高兩部將其規定在意見第2條: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可見,依據“意見”,只有兩種主體可能構成犯罪:

第1種是:“確診病例”,只要“確診病例”實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要求實際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危害結果;

第2種是:“疑似病例”,如果“疑似病例”實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並且實際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危害結果,則構成本罪。

結合刑法114、115條、意見第2條,總結起來,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要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 主體要件:必須是“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
  • 行為要件:必須未經許可,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 結果要件:必須造成傳播的具體現實危險;對疑似病人,還要求必須造成危害結果。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本罪的主體,僅包括“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人員,並不包括“密切接觸者”和“有武漢居留史”人員。

同時,對於“確診”和“疑似”的判斷標準,根據“診療指南第六版”,前者要求核酸檢測陽性並經醫院明確確診;後者則要求具備下列三項特徵:

  • 具有肺炎影像學特徵(僅限湖北省外);
  • 發熱和/或呼吸道症狀;
  • 發病早期白細胞總數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細胞計數減少。

此外,確診和疑似,必須是行為時即已宣告確診和疑似的;不包括事後才確診和宣佈為疑似的病例。

其一

本次事件中,黃某英已明確有武漢地區居留史,因其所在的武漢女子監獄已有確診病例,因此,其在被醫療機構認定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前,最嚴重的情形也僅可能是“密切接觸”人員。因此,如果嚴格按照《刑法》和《意見》的規定,黃某英並不具備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的主體資格的。

其二

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要件方面而言,《意見》明確要求“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而在本次事件中,不可忽視的一個事實是,2月21日早上,武漢女子監獄幹警將處在隔離觀察期內的黃某英帶到監獄門口,對其宣講有關防疫規定,並要求其寫下出獄後居家隔離14天的保證書後,由監獄幹警將黃帶出監獄,乘鄂牌依維柯警車直達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外廣場,然後步行將其送至卡口,交給楊某某和覃某。顯然,黃某英離開武漢的行為並非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所以黃某英的行為自然也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為要件方面的要求了。

其三

就本罪的結果要件而言,本罪要求行為人在實施危險行為時已經被診斷為“確診病例”且必須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危險,即前往“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進行接觸。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僅是“疑似病例”,則必須在事後經過適格醫療機構確診,且最終也實際造成了他人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結果。本次事件中,據各級調查組目前已官方披露的信息看,黃某英離開武漢後,未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由楊某某和覃某開私家車接入北京,其在到達在京的住所新怡家園之前,黃某英未與外界有過不必要的接觸,且到京後,黃某英即自我隔離,實際執行了居家隔離的承諾。因此,黃某英自離漢時起至被確診期間的一些列行為,不符合“進入公共場所”的客觀行為要件。同時,截至3月3日,楊某某、覃某及覃某某三位密切接觸者核酸檢測均為陰性,未發生實際造成了他人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結果。因此,筆者認為,黃某英的行為不具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果要件。

最後

就主觀故意而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顯然是故意犯罪,這就要求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其行為的被禁止性有明確的認識,或具備常識意義上的認識可能性。本次事件中,黃某英雖在武漢有過發熱症狀,但並未持續發熱且未經適格的醫療機構確診;並且武漢女子監獄或武漢醫療機構也未將其按照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進行處理,因此,黃某英沒有理由自我確認其自身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刑法也不應當要求其對此有明確的認知。

黃某英如果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故意犯罪,那黃某英的一系列行為是否可以被評價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可能要多維度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顯然是“不作為”的犯罪形態,也就是說,如果要以本罪去追究黃某英的刑事責任,那必須要查明黃某英確有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在本次事件中,姑且不論楊某某已於赴武漢前與北京疾控中心聯繫,並實際取得了“肯定”的答覆,及黃某英一行人在高速上全程獨行,到京後未與外界接觸的事實,但就北京市官宣的截至3月3日楊某某、覃某、覃某某均未被確診新冠肺炎的結果來看,黃某英就不符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要求。因此,黃某英也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上,筆者認為,黃某英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也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大宗師也救不了你

黃某英離漢進京後,其被北京的醫療機構最終確診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這一結果引起了社會的恐慌,人們擔心的不僅僅是肺炎病毒的傳播,更讓人不解和擔憂的是在如此嚴密的防控下,黃某英一行三人是如何做到離漢進京的,甚至社會上對本次事件特別是黃某英的身份、背景還產生了一些匪夷所思的陰謀論。基於本文前述內容的分析,在排除了黃某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之後,需要繼續回答的問題就是:黃某英離漢進京造成病源體流動和社會恐慌等一些列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都是誰呢?

為了儘快查清事實,中央、湖北省、北京市幾乎同時在第一時間成立了調查組,並即時展開了調查工作,截至3月2日,三個調查組均已公佈了調查和處罰結果:

1、中央聯合調查組赴湖北調查過程及調查結論

2月26日,經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牽頭,由分管副部長劉志強帶隊,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調查組,赴湖北就武漢女子監獄一名刑滿釋放人員感染新冠肺炎到京事件進行調查。

調查結論

3月2日,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結果,認為“黃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聯合調查組認為,“黃某英事件”雖然發生在武漢女子監獄,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湖北省司法廳領導不力,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淡薄。湖北省監獄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嚴重缺失。武漢女子監獄工作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混亂。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態度、紀律作風不實。

聯合調查組認為,對於黃某英事件,湖北省司法廳負領導責任,省監獄局負主要責任,武漢女子監獄負直接責任,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履行查控職責不到位,應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聯合調查組將調查發現問題轉湖北省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依紀處理,並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要求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湖北成立調查組調查過程及調查結論

湖北省委書記應勇作出批示:要迅速查清事實,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此事是否還涉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也要徹查。不論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接到批示之後,湖北省立即成立由省紀委監委牽頭,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立即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結論

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鬍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立案審查調查;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交有關單位處理。

3、北京調查組調查過程及調查結論

針對湖北武漢刑滿釋放並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黃某某進京一事,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已於2月26日成立調查組,工作重點圍繞黃某英如何進京、如何進社區開展調查,核查疫情防控工作全過程是否存在漏洞。市紀委監委與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東城區委緊密協同開展工作。

調查結論

3月2日,北京市紀委監委經報市委同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如下處理:

(1)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求賢檢查站在疫情防控檢查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值班輔警工作不認真,履職不到位,導致黃某英順利進京和楊某某、覃某順利返京,求賢檢查站站長劉傑、政委李樾負重要領導責任;求賢檢查站副站長王志海作為當班領導,並負責處置崗工作,對工作不認真細緻,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求賢檢查站輔警王輝工作不認真、履職不到位,是黃某英順利進京和楊某某、覃某順利返京的直接責任人。決定由市公安局黨委對大興分局黨委予以通報問責,對王志海予以免職,給予劉傑記過處分,對李樾予以誡勉,對王輝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解聘。

(2)東城區崇文門外街道辦事處及新怡家園社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擔屬地責任,督促物業公司整改不到位,導致社區防控工作出現漏洞。決定由東城區委對崇文門外街道黨工委予以通報問責,給予新怡家園社區黨總支書記張帆黨內警告處分。

(3)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線人員在2月19日時仍然答覆楊某某武漢人員可以進京,該答覆口徑與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不一致,對此次事件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決定由市衛健委黨委對北京市疾控中心辦公室主任於建平誡勉,給予北京市疾控中心辦公室副主任錢海坤警告處分,責成北京市疾控中心加強整改,切實把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及時傳達至基層一線。

(4)北京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四方責任”落實單位責任,導致黃某英順利進入小區。決定對北京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通報曝光,約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時由東城區政府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5)東城區崇文門外街道辦事處及新怡家園社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擔屬地責任,督促物業公司整改不到位,導致社區防控工作出現漏洞,由東城區委對崇文門外街道黨工委予以通報問責。給予新怡家園社區黨總支書記張帆黨內警告處分。

(6)約談新世界物業管理公司,對其防控不嚴問題嚴肅批評,責令其立即整改。新世界物業管理公司表示接受批評,決定對其下屬的新怡家園停車場負責人就地免職,對當班人員予以開除。

至此:

圍繞著黃某英離漢進京的謎團,幾近全部解開了。縱觀整個處理過程,我們應當承認,整個事件的調查過程全面且迅速,處理方法果斷且適當,這起事件應屬一起孤立的事件,妥善處理之後,同類事件再發的可能性較低,公眾完全不必為此再多加惶恐。但,這次事件也提醒我們,雖然全國抗疫趨勢正在逐漸向好,但形式依然嚴峻,各級各類風險仍然大量存在,在當前的態勢下,全國範圍內的防控力度不能放鬆,從全面防控到精準防控的轉換要適當適度,所有防控人員仍舊守土有責,不容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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