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出嫁女戶口未遷走,遇村裡拆遷徵地可以獲得補償款嗎?

水妹65


現在農村有很多出嫁女,都不願意將戶口遷出的現象,可能是因為出嫁女當地農村的經濟效益比男方農村的好,在我村裡,近兩年出現很多男方把戶口遷到女方家裡的,可能也是因為女方那邊比較好吧,因為在我村裡,相對來說還是比較落後的,假如女方農村更好的,肯定願意遷過去,現在很多年輕人也不講究那麼多了,可能還是有些老人家還是有一點在意吧。

總的來說,在我們這裡農村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或者男方遷到女方家裡這種現象是很普遍的。



那麼對於出嫁女戶口未遷出,假如遇到村裡徵地拆遷的話,出嫁女能獲得補償款嗎?

說起這事,去年在我村裡也發生同樣的事,我村裡去年有某部分地由於需要發展,所以要被徵用,當時村裡為了補償款的事情都鬧了很久,賠償款很長時間都分不了,因為我村裡有個出嫁女結婚時沒有把戶口遷出去到老公家裡,後來由於他們離婚了,出嫁女也一直都在原地方的,村裡人很多認為出嫁女就不屬於本村經濟集體成員了,所以也就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



因為這事也鬧了很久,最後還是請求當地相關部門來幫忙解決問題,最後出嫁女也得到了相應的補償款,因為她也是屬於本村村民,必須公平公正。而且是相關文件規定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任何組織都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本該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利。

對於出嫁女戶口未遷走的,在男方家沒有獲得土地承包權的,在女方原來家裡的土地權利,村集體是不可以收回的。相反,在男方獲得土地,那就在原地可以收回。所以現在所說出嫁女,由於戶口未遷出,在男方沒有獲得土地的,如果女方村裡遇徵地拆遷的,是應該獲得相應的補償款,和其他本村村民享有同樣的權益。


三農天地


不合法。第一、土地補償費用是因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而給予的經濟補償,只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才享有該收益的分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如果是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出嫁後並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沒有轉入非農戶口,依然是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出嫁人出嫁後其戶口一直沒有遷出,應認定仍具有該村民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她有權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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