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也可能成為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現實生活中,因遺產繼承鬧得形同陌路的情況時有發生,親人之間為爭遺產對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數。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繼承有明確規定,《法制日報》記者梳理出幾起山東基層法院審理的遺產糾紛案件,旨在通過相關案例向大家呈現在遺囑繼承、養子女及非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規及其適用。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案例一:遺囑處分他人財產,法院審理不予認定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案例二:侄子主張分配遺產,法院酌情考量支持

劉某生前有一處房屋,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劉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子贍養,2012年劉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劉某生女的名義將5位堂兄弟,即劉某的5位侄子起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劉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繼承並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騰出該房屋。5被告對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認可,認為王某主張房屋權利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案例三:收養關係並未成立,無權申請遺產繼承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第三十八條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關於遺產繼承,您瞭解多少?


法制微評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自然規律。人一旦死亡,繼承問題就會隨之而來。近年來,因財產繼承問題而發生的糾紛、訴訟呈現與日俱增的趨勢,尤其是房產繼承,更成為繼承糾紛、訴訟的多發領域。而糾紛、訴訟的類型、原因更是多種多樣,不一而足。  

財產繼承糾紛、訴訟的多發、頻發和不斷增長,一方面反映出個人擁有的私有財產逐漸增多,尤其是房產價值快速增加,一些人心理失去平衡,埋下了衝突隱患;另一方面,在繼承法的宣傳普及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使這部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法律為更多人所瞭解掌握。  

此外,見利忘義、唯利是圖、親情淡薄以及不盡贍養義務、不孝敬父母等現象也在一些人中蔓延滋長,只知一味爭奪財產,將手足之情拋之腦後,甚至為了爭搶遺產而不惜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對此,應當在全社會大力弘揚傳統孝道親情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良好家教、家風和健康義利觀,從源頭消除財產繼承糾紛、訴訟的多發、頻發土壤。  

財產繼承問題是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都可能碰到的問題,期待所有人都能誠實守信、理性面對、依法處理,使遺產不再成為吞噬親情和善意的猛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