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婦女中,主動停止犯罪能否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強姦罪是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犯罪分子根據情節都會得到法律的嚴懲罰。前文我們介紹了強姦罪可以從輕、減輕的情形。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

免除處罰;造成損壞的,應當減輕處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那麼,強姦婦女已經發生了,在發生之中強姦犯罪分子主動停止犯罪,能不能被認定為中止犯罪呢?符合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減輕或免除處罰呢?

強姦婦女中,主動停止犯罪能否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讓我們結合一個強姦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介紹:安徽省馬鞍山市謝某強姦案

據安徽省馬鞍山市含山縣刑事判決書(2019)皖0522刑初。

2019年5月15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謝某(1976年出生)來到受害人劉某位於含山縣的家中,兩人一起交流了一會後,謝某欲與劉某(1980年出生)發生性關係,劉某不願意,謝某便採取打嘴巴和掐脖子的方式,伴隨言語威脅劉某,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後離開現場。事發後,劉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據法院調查,謝某有強姦的故意,但其在犯罪的過程中考慮到被害人身體狀況,中止了犯罪行為。

案件焦點:犯罪嫌疑人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中止?法院宣判時是否會認定為犯罪中止,而給予減輕處罰甚至免於處罰?

強姦婦女中,主動停止犯罪能否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究竟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中止呢?讓我們先了解一下關於犯罪中止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據這一規定,符合刑法規定中的犯罪中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犯罪中止認定的三個條件:

(一) 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這個“犯罪過程”概念很關鍵,什麼是“犯罪過程”呢?

所謂“犯罪過程”是指,從犯罪預備開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過程(以上犯罪過程概念源自高等政法院校專業主幹課程系列教材:刑法學,賈宇主編,2017年1月第3版)。也就是說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和著手實際犯罪的過程中。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如果犯罪已經既遂,也就是說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則就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二是犯罪如果已經既遂,雖然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既遂後能夠停止犯罪,減輕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這種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二) 必須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認為能夠繼續實施或者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願放棄犯罪意圖。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觀條件,表明犯罪中止是出於犯罪分子的本意,這一點有別於犯罪未遂。也就是說只有犯罪分子在主觀上具有自願放棄犯罪的意圖,客觀上有主動放棄犯罪的行為,從而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成立犯罪中目。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如果犯罪分子中止犯罪非主觀意圖,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如某年法考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而非犯罪中止。

二是,如果在犯罪過程中,遇到別人勸阻,而中止犯罪,雖經別人勸阻,但是一般認為屬於主觀上的中止犯罪,一般可認定為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在犯罪過程中遭遇當事人激烈反抗,或受到第三人攔阻而導致難以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一般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三) 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徹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犯罪分子徹底放棄犯罪意圖,自動中止犯罪,並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觀條件。

1.關於中止的徹底性,一是堅決的、完全的而不是短暫的放棄;二是針對某一件具體犯罪而言,而不是該行為人以後任何時候都不能再犯任何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徹底停止則不能

2.關於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目止必須是避免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特別是在犯罪行為已經實行,但危害結果尚未發生之前,如果行為人此時採取積極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仍然可認定為犯罪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如果犯罪停止不徹底,則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二是雖然停止了犯罪,甚至已採取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但是危害結果仍發生了,則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案件剖析:通過以上我們瞭解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認定的相關要件。在強姦案中,結合司法審判實踐,一般認定標準為:以“插入”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若強姦侵對象若為14週歲以下未成年女性則以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觸,即視為強姦既遂。

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謝某和受害人均為成年人,被告人謝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中止應當是自願放棄犯罪,本案證據證明是犯罪既遂,是一個連續過程,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故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謝某構成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不應採納。

審判結果:

被告人謝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於案發當晚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受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犯罪中止由於犯罪既遂,犯罪中止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謝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該案後經馬鞍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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