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中止、延長

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

普通3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總則188條)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5年訴訟時效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27條)6年訴訟時效

因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88條)其他【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訴解釋292條)(民訴法56條)

【對指定監護不服的起訴】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民訴解釋351條)

【部分特別程序的異議期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民訴解釋374條)

【選民資格案件】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民訴法181條)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民訴法194條)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民訴223條)

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的延長

1、沒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長。

2、適用於所有種類的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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