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強姦未得逞又搶劫,數罪併罰

案例分享


孫某與高某合謀強姦王某。在二人跳進王家院內開窗戶時,被王某現,二被告人逃跑。 7月2日晚12時左右。被告人孫某乘王某的丈夫不在,又來到王家,用鉗子起掉一塊窗戶玻璃,打開窗戶入室,躺在熟睡中的王某旁邊,按住王的雙手,企圖行奸。王被驚醒,呼救反抗,被告人強姦未逞。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孫某見王手上戴著手錶,便將錶鏈拽斷,搶走"西鐵城"牌手錶一塊,跳窗逃跑。

如果強姦未成功,那麼強姦行為就不會受到法律懲罰了嗎?當然不是! 


以案釋法:強姦未得逞又搶劫,數罪併罰

 

法院判決

法院對被告人孫某以強姦罪(未遂)、搶劫罪作了有罪判決。

本案要點之一:孫某使用暴力強姦未逞,又趁勢奪取手錶的行為構成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本案要點之二:孫某與高某第一次因被發現而逃走的行為是強姦罪(預備)。因為強姦尚未著手

本案要點之三:依我國的司法習慣,對判決宣告前的同種數罪或者連續犯不實行數罪併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