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臉”與“不守法”

“不要臉”與“不守法”

罰款、監禁、死刑都是國家的正式強制。正式的強制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而一個國家的資源是有限的,因而如果僅僅靠國家的強制來執行法律,僅僅能執行頒佈的法律中的極小的一部分。

所以,還需要有國家正式強制外的非正式強制。

對於一個有道德感的人來說,非正式強制可能來源於違法行為者本人的良心譴責。

對於一個沒有道德感的人或者說道德感不是那麼強烈的人來說,非正式強制更多來自於社會成員對其輿論上的譴責和行為上的孤立。也就是說,此人在社會中的聲譽敗壞了。而聲譽是一個人的無形資產。聲譽失去了,要重新獲得須付出很高的代價。在一個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武器的社會中,公民手中的武器本身也是對犯罪份子的威懾,這也屬於一種非正式的強制。

聲譽機制要起作用需要社會上有共同的價值觀,有關於是與非,正義與非正義的共同標準,而且需要有我並不比別人更特殊從而可以超越規則之上的社會平等心理。

一個社會一旦有了共同的價值觀,有了共同的是非標準,有了平等的社會心理,就是一個人人都“要臉”的社會,即使偶爾有違背規則的“不要臉”的人出現,社會的非正式懲罰也會使他/她變得寸步難行。不斷的試錯後,他/她即使內心“不要臉”,也會偽裝成為為“要臉”的人。

可是在價值觀扭曲的社會中,在一個黑白顛倒的社會中,在一個信仰叢林法則的社會里,在一個只問結果而不問過程的社會里,在一個以金錢作為評價成功與否的唯一標準的社會里,這種聲譽機制很難建立起來。這樣的社會笑貧不笑娼,只問結果,不問手段。人們不關心你是否弱肉強食,是否巧取豪奪,是否化公為私,是否男盜女娼,只要你有錢,你就會收穫無數的掌聲和鮮花,就會被奉為模範或者英雄。長期以往形成的效應就是各行各業潛規則盛行,白紙黑字的規則變成了一條條具文,只會出現在“假面化”的公開場合。

如果沒有社會的非正式強制,僅僅靠國家的正式強制,造成的後果就是一個社會違法成本極低,而守法成本極高。

違法的收益就是守法的成本。這裡的成本指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是你為了做某事而放棄的事情中收益最高的那個。違法成本低就意味著守法成本高。比如,一個人作出一個違法能賺1000元,但是這個行為即使被發現按照法律規定也就罰款100元,那麼他用100元賺取了900元,其違法成本是100,但此時如果他守法,他就失去了獲得900元的機會,他守法的機會成本就是900元。

對於某些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處罰本來就輕,而且人情社會中,還可以搞定執法者使其選擇性執法從而逃脫正式的懲罰,再加上不存在社會的非正式強制機制,那麼這個違法的收益就會非常高,相應地,守法的成本就會極高。這樣的社會是一個逆淘汰的社會:守法者難以存活,違法者收益頗豐。在這樣的社會中,即使一個身上本來就有道德血液的人在殘酷的事實面前也會變得卑鄙。因為在這樣的社會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甚至有時候高尚成了卑鄙者的墓誌銘。

所以,要建成一個法治社會,僅僅加強立法,加強執法還不夠,還必須培養公民的道德感,使其“要臉”,不但自己“要臉”,而且願意以非正式的方式制裁“不要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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