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期間被解僱、不發工資、租金...” 等問題

關於“疫情期間被解僱、不發工資、租金...” 等問題 | 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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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還在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因疫情原因,單位說不需要那麼多工作人員,而被解聘,這樣可以嗎?

律師意見:此種情況,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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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剛才看到全國總工會發的通知,請問我們公司在疫情期間採取線上辦公的模式,但是工資給我們扣掉了大概一半,這個可以通過什麼渠道解決呢?謝謝。是成都市的一家公司

律師意見:據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如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您有權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上述回覆有疑問,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電話028—86125947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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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博主,可以諮詢你關於勞動合同事宜嘛?目前我是一名試用期員工,入職簽署的是3年合同,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現在因為疫情,昨天臨時收到公司通知裁人信息,併發了一份協商解除合同協議給我,我想詢問一下你,如果是入職以來+疫情期間均是正常辦公,個人無過錯,工作敬業,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律師意見:如公司確實因疫情原因導致經營苦難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然後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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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你好 我想諮詢一下,疫情期間不發工資 1月2月工資未發放 合理嗎?

律師意見:您好,不合理。建議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解決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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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需要法律援助 我想請問 市場不承認之前交的租金怎麼辦?

律師意見:您好,由於您的問題很多因素不清,建議您可以就相關問題描述更清楚一些,以便律師有針對性的解答。目前根據您的問題描述,建議您收集交納租金的證據以備日後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之用。


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歡迎留言告訴工妹兒喲


圖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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