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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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年度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二、跨年度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以上兩個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次年彙算清繳期前(5月31日前)的處理。根據當年度的賬務處理不同,又分兩種情況:

(1)、當年度己作暫估處理的。如果當年度的暫估金額(未稅)與次年彙算清繳前取得的發票未稅金額一致,則不需進行納稅調整;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一暫估應付款(x×單位)

借: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一xx單位

如果當年度的暫估金額(未稅)與次年彙算清繳前取得的發票未稅金額不一致,其差額部分需進行納稅調整;賬務處理如下:

借(或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一xx調整

借:應付賬款一暫估應付款(x×單位)

借: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一xx單位

計算調整金額的所得稅,賬務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一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調整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企業所得稅

(2)、當年度未作暫估處理的。主要是一些未預估到的費用等,直接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並計算調整金額的所得稅,賬務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一x×調整

借: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計算調整金額的所得稅,賬務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一以前年度所得稅費用調整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企業所得稅

2、次年彙算清繳期後(5月31日後)的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規定,彙算清繳期後(5月31日後)取得發票的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1)、如果當年度己作暫估處理的,在彙算清繳時要將這部分暫估金額進行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並計算應繳所得稅,作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費用

次年彙算清繳期後(5月31日後)取得發票時(不超過5年)轉回,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如果當年度未作暫估處理的,次年彙算清繳期後(5月31日後)取得發票的(不超過5年),如金額很小可計入取得發票的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如金額很大則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辦理專項申報及說明,原多繳的所得稅抵扣取得發票年度的應繳所得稅,不足部分遞延期至以後年度抵扣或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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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是在彙算清繳時,應當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該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該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該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該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該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該公告施行後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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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跨年度取得的發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進行企業之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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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跨年度發票一般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1 如果在當年1月1月1日到12月31日已經入賬了的但是未取得發票,如果在四年彙算清繳之前,最晚5月31號之前,取得這部分業務所對應的發票,此時可以不對這筆業務業務進行調整,按正常的業務處理即可。如果截至到次年5月31號,沒有收到這些業務所對應的發票,則應在彙算清繳的時候對這些業務進行調整處理。

2 對於跨年度取得的發票,如果已經做賬在次年的一二月份,則無需將處理在次年一二月份的業務進行所得稅彙算的調整,直接反應成次年業務即可!

3 對於年度已經做賬的業務並且但是在當年或者次年的5月31號之前仍未取得發票的業務,一定要對其進行調整處理!

以上便是我對這些業務的處理方式,希望對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有所幫助。如還需要進行業務交流可私信於我。期待咱們的共同探討,加油![加油][加油][加油][擊掌][擊掌][擊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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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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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在次年彙算清繳前未取得相應發票的:在當年的彙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收到發票的年度再去進行追補(當然不能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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