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在逃和另案處理會加重刑罰嗎?

反恐金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時對歸案人員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具體為:“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並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講,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有同案不歸案,那麼也可以對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那麼同案犯在逃的情況下對歸案被告人審理時是否會有影響呢?如果嚴格遵循證據裁判的原則,結論是不會的,因為無論是什麼樣的情形,判決有罪對證據的要求都必須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從證據角度上看,沒有歸案的同案可能導致的結果只是喪失同案供述,但是如果其他證據對於歸案被告人定罪的事實都足以證明,那麼當然可以對其作出有罪的判決。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同案不歸案往往對於定罪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對於如何量刑確實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共同犯罪在量刑時要考慮各個被告人在犯罪中處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說主犯和從犯量刑肯定是要有所區別的。那麼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在沒有同案犯供述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歸案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主從地位。尤其對於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往往只會對主犯判處死刑,對從犯確可以刀下留人。我個人認為對於這個問題,解決之道還是得嚴格依據證據裁判的原則,就是如果結合現有證據,對於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實的證據如果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那麼就必須做到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裁判原則。例如,在喪失同案犯供述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是主犯的證據存疑,那麼在量刑過程中,就必須對其作出有保留的從輕判決。


張超律師


是否在逃或者是否被通緝,與是否會加重處罰無關,只不過如果你投案自首按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也就是說,是否能抓捕歸案體現的事辦案機關的辦案能力和辦案效率的問題。

因此,不能把公安機關的辦案能力的問題來牽連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的辦案能力很差,嫌疑人在公安局門口擺攤賣水果一個多月了,公安都沒發覺,那公安機關抓不到人,怪誰?怪犯罪嫌疑人?只能怪自己,畢竟抓捕嫌疑人是公安機關的職責。

因此,犯案後逃跑,不是加重處罰的條件。


但是話又說回來,如果你主動歸案,有自首情節,按律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因此,如果自首,沒有刑減,如果有自首,可以減刑。以這個角度來說,被動歸案也確實加重了刑期。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不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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