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怎樣履行社會責任

既然政府應承擔社會責任,那麼履行社會責任是否一定要政府親力親為呢?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正、提供公共品、扶貧等都是政府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責無旁貸;政府履行社會責任不必事必躬親,也可以委託給企業或社會組織操辦;政府選擇委託社會組織的可取辦法並不是招標,而是讓受益人直接選擇。

馬朝鈞

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有句名言:政府的角色是“守夜人”,職責是保護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公正。上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弗裡德曼出版了《自由選擇》一書,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下政府不僅要當好“守夜人”,而且還應成為“僕人”,其主要職責有四項:保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正、提供公共品以及照顧窮人。

政府為何要承擔這四項職責?弗裡德曼解釋,是因為市場在上述領域會失靈。不錯,市場的行為主體是企業,而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確實無力擔當保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同時企業要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由於存在自身利益,也不可能維護社會公正;再有,由於公共品消費不排他,存在收費困難;而扶貧又難以取得收益回報,所以企業往往不投資。

在筆者看來,以上四項職責歸納起來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安全、社會公正、公共品”,此三項皆屬公共服務;另一類是照顧窮人。需要指出的是,無論公共服務還是照顧窮人,都是政府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筆者寫這篇文章想要討論的是,既然政府應承擔社會責任,那麼履行社會責任是否一定要政府親力親為呢?

早期經濟學家的看法是,由於公共品領域市場會失靈,故公共品只能由政府生產。1848年,穆勒出版了《政治經濟學原理》,他以航道上的“燈塔”為例對此觀點專門作過論證。而科斯卻不贊成穆勒的觀點。科斯指出,若政府授權企業向過往船隻收費,企業也會建造燈塔而不必由政府建造。換句話說,科斯認為只要政府明確界定給企業收費權,公共品便可委託企業生產。

科斯的分析後來又受到薩繆爾森等經濟學家的質疑。不過質疑歸質疑,科斯卻給我們提供了一點重要啟示,那就是公共品的生產與提供可以分離。還是舉燈塔的例子。假若政府授權某企業建造燈塔,而政府向燈塔建造企業購買“服務”,然後再免費提供給過往船隻。顯然,在這裡政府只是“燈塔服務”的提供者而非生產者。可見,政府提供公共品並不等於自己要生產公共品。

扶貧其實也是如此。我看到法國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法電”)的一份資料,該公司稱,法電承擔了社會責任。事情是這樣,法國偏遠地區有窮人用不上電,希望得到政府幫助,而政府將此事委託給了法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府給窮人供電須架設專線,而法電有輸電網,只要政府給法電支付適當費用,法電當然樂意代勞。

是的,政府履行社會責任的確無需事必躬親。由此再想深一層,政府的社會責任不僅可由企業代理履行,也可由社會組織代理履行。社會組織與企業的區別,前者不追求盈利,後者以盈利為目標。這是說,社會組織也能履行社會責任。不過有一個困難,社會組織是非政府機構,若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社會組織的目標與政府的目標有可能會不一致。

舉例說吧,保護消費者權益事關社會公正,無疑是政府應承擔的責任。政府可直接出面為消費者維權,也可讓社會組織(如消費者權益協會)協助維權。需要研究的是,若讓社會組織協助維權,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關係如何建立?或者通過一種怎樣的制度安排,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為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的維權服務?

筆者所想到的,是在政府與社會組織間建立委託代理關係。社會責任是政府的責任,在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政府是委託方,社會組織是代理方。而確立這種委託代理關係,關鍵是委託方要購買代理方的服務。事實上,政府購買誰的服務,就是將社會責任委託給誰。這裡的委託代理,說白了就是政府花錢託人辦事。

社會組織屬非盈利機構,代理政府履行社會責任,當然得由政府購買服務(支付成本)。於是就帶出了一個問題,社會組織並非一家,政府面對眾多社會組織應該購買誰的服務?過去流行的辦法是招標,讓社會組織展開競爭。引入競爭當然沒錯,但競爭的方式不只是招標。經驗說,有招標就會有人圍標。讀者想想,以往查處的腐敗工程是不是大多都與圍標有關?

時下人們有一種誤會,以為只要招標就可避免腐敗。其實不然,招標並不能杜絕腐敗。大量事實表明:招標若由政府官員評標,投標方會圍獵官員;由專家評標,專家就會遭到圍獵。從這個角度講,我們大可不必盲信招標。也許有人會問,政府不招標如何選擇代理人?筆者的回答,可以直接讓受益人去選擇,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按受益人的選擇買單。

這不是筆者的創見,而是弗裡德曼的觀點。為了資助窮人家孩子上學,當年弗裡德曼提出政府與其補貼學校,不如給窮人家孩子發“教育券”,讓家長為孩子自主擇校。如此一來,學校間形成競爭會提升教學質量。國內也有“補磚頭不如補人頭”的例子,之前有些地方政府補貼建經濟適用房,後來改發“代金券”讓貧困戶自己購房,此舉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讚許。

寫到這裡,讓筆者最後對本文作總結,有三個主要觀點:第一,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正、提供公共品、扶貧等都是政府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責無旁貸;第二,政府履行社會責任不必事必躬親,也可以委託給企業或社會組織具體操辦;第三,政府選擇委託社會組織的可取辦法並不是招標,而是讓受益人直接選擇。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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