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疫情熱點,江蘇這些虛假廣告又栽了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江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自身職責,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要求迅速行動,以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重點,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在深入開展“聯合雙打行動”的同時,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侵害消費者權益、發佈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穩定。3月4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通報了疫期防控期間第六批違法典型案例。


1.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查獲劉某涉嫌製售假冒口罩、虛假宣傳產品案。

2月14日,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建湖縣高新區翠湖新村B區X號樓X室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包裝好的標註為Goldshield N95 3D,製造商為LETAN Protective Products,Ltd,執行標準為:GB 2626-2006的口罩3413袋(每袋2只),計6826只,未包裝Goldshield N95 3D口罩3073只。經查,當事人劉某、熊某從上海和淘寶等渠道購進口罩生產原料、包裝袋等,在南通印製產品標籤,進行口罩非法加工。由當事人熊某在其蘇寧易購網店上,將加工好的口罩宣傳為“N95防肺炎病毒、抗菌口罩、可重複用防病毒防霾專用口罩”對外銷售。截止案發,除被依法查扣的口罩產品外,已銷售12000只,銷售價格15-17元/只不等,涉案金額50餘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款相關規定。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2.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1月29日,根據舉報線索,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發現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成為銷量爆款。1月22日,為衝店鋪級別,當事人在淘寶店鋪銷售“清X”牌系列口罩。為了引導流量擴大銷量,當事人將上述標準為“KN90”口罩宣傳為“KN95”醫用防護口罩。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上述口罩由江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防護標準為KN90。當事人,共計購進5款16000個,已全部售出,銷售金額83300元人民幣。

當事人銷售的“清X”口罩實際防護標準為“KN90”,但在銷售過程中宣傳為“KN95”醫用防護口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3.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家藥店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1月26日,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本市A大藥房將沒有標示生產商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謊稱為醫用口罩對外銷售。經對藥店及其供貨渠道調查,A大藥房的口罩供貨商B藥房從上海購進78809只未標示廠名廠址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對外零售,並分別銷售或贈送給本市另外五家藥店對外銷售。上述六家藥店在銷售標識不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過程中均未明碼標價,並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刻意隱瞞銷售的是一次性普通口罩的事實,誇大宣稱為醫用一次性口罩。截至案發,六家藥店共銷售上述口罩27577只。

上述六家藥店的行為同時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六家藥店分別作出責令整改,並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沒款39.9萬餘元。

4.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發佈虛假廣告案。

2月13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監測,發現常熟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XX吃喝玩樂住”發佈一款抑菌免洗噴霧的商品廣告,廣告中宣稱“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有效抗擊細菌病毒”、“抑菌率99.99%”等內容。

當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對銷售的消毒產品的功能做虛假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已經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相關廣告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5.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

2月5日,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對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XX生物科技”,從1月31日開始銷售一款棉布口罩,該款口罩的銷售網頁上使用“滅菌級以及防霧霾-防沙塵-防病菌-抗過敏”的宣傳字樣,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款口罩具備上述功能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6.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飾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和銷售過期口罩案。

1月29日,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泰州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從1月24日以4.8元/只的價格通過網絡購進口罩6000只,隨後在其淘寶店鋪上以6元/只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批口罩外包裝上英文顯示的生產日期為2009年10月,有效期至2012年10月。為提升商業信譽和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該公司在其淘寶店鋪網頁上對外宣傳其銷售的口罩為“KN95口罩防病菌一次性防塵透氣防霧霾防毒防非典型”。截止案發之日,上述口罩已經全部對外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36000元,獲利7200元。2月2日,執法人員將消費者退回的5000只口罩予以扣押。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和銷售過期口罩的行為。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7.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

2月2日,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倉集片區普天瑪特、家潤髮等多家超市的牛奶專售區擺設標有“全民飲奶抵抗病毒”、“多喝牛奶提免疫、預防疾病來侵襲”、“在這裡推薦大家每日飲用優質牛奶可有效增強抵抗力”等宣傳用語的展板。經查,該宣傳展板系某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區域代理商宿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為推廣牛奶,吸引消費者關注度擅自在超市內發佈的,宣傳中所使用的涉及“抗病毒”、“提免疫”、“增強抵抗力”等用語來自網絡摘抄,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宿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立案調查,並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8.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醫門診部涉嫌發佈違法廣告案。

2月14日,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反映情況,依法對江陰某中醫門診部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該門診部中藥顆粒調劑臺處發現多張廣告單頁,其中一張標稱“新型冠狀病毒XXX中藥顆粒預防方案”的單頁上介紹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後症狀、預防措施以及新型冠狀病毒預防配方”,並在該單頁上註明“本方可用XX中藥配方顆粒調配,請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在另一張標稱“新型冠狀病毒預防”的單頁上則宣稱“XX中藥配方顆粒 精選道地藥材 全程質控 攜帶方便 即衝即服 安全 有效 穩定 可控”。

當事人對所售藥品的功效及安全性作斷言或保證,且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其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9.淮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涉嫌發佈虛假廣告案。

2月24日,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發現,淮安市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佈銷售皮膚消毒液廣告,宣稱其產品“手術室級消毒”,且在廣告中不當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及新聞報道等內容。調查發現,該當事人還發布過固體飲料食品廣告,宣傳“強身健體趕走病毒”,共涉及5個產品,在其二維碼掃描鏈接頁面中分別宣傳“增強免疫力”“增強抵抗力”“抑制抵抗病毒菌”“純天然、零添加”等內容,將普通食品飲料宣傳具有保健功能。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九條第二、三項,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行為,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欣華 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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