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提出《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提案,闡明金融機

2020年3月9日,美國國會議員Paul Gosar在眾議院提出了新版本的《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該法案旨在明確各種數字資產的適當監管機構,並要求這些機構針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數字資產進行監管,對數字資產的交易、牌照發放與註冊等方面做出明確表示。此前,第一版的《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在2019年12月提出。


​美國提出《2020年加密貨幣法案》提案,闡明金融機


Gosar指出,“至關重要的是,美國仍是加密貨幣的全球領導者。隨著這項技術傳播到新興市場,美國可以繼續領導加密貨幣的發展。”他進一步表示,“加密貨幣為被遺忘和被壓迫的人們提供了一條參與全球經濟的途徑……對於世界上許多地方來說,加密貨幣是希望的燈塔,它正在成為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美國必須保持成為這一增長的一部分。”


該法案將數字資產分為三類:加密商品、加密貨幣和加密證券。這三個類別分別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


數字資產的類別與定義


(a)加密商品:指經濟商品或服務,包括衍生品,並且是基於區塊鏈的“具有完全或主要可替代性的經濟商品或服務”。


(b)加密貨幣:指基於區塊鏈的“美國貨幣的代表或合成衍生品”,包括:

-此類代表或合成衍生品是由儲備支持的數字資產,在對應的銀行賬戶中已完全抵押,如穩定幣。

-由分佈式預言機或智能合約確定,由加密商品、其他加密貨幣或加密證券抵押的合成衍生品。


(c)加密證券:指基於區塊鏈的“所有債務和股權”,但不包括具有以下特點的合成衍生品:

(i)作為貨幣服務業務(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31章第1010.100條的定義)進行運營並在美國財政部註冊;以及

(ii)遵守美國法典第31章第53節第二部分的所有適用要求(通常稱為《銀行保密法》)以及所有其他聯邦反洗錢、反恐和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和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的篩選要求。


監管機構與監管職責


該法案定義了三個美國監管機構為“主要聯邦數字資產監管機構”,並針對每個監管機構指派了監管的數字資產類型。


(a)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負責加密商品,要求任何加密貨幣商品交易所進行註冊,並應維護所有此類交易所的公開名單。

(b)財政部長通過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負責加密貨幣,要求任何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合成穩定幣除外)進行註冊,並應保持所有此類交易所的公開名單。

(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負責監管加密證券和合成穩定幣,維護所有以加密證券或合成穩定幣進行交易的已註冊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公開名單。


穩定幣的分類與要求


該法案將穩定幣分為儲備支持的穩定幣和合成穩定幣兩種類型。儲備支持的穩定幣指一種數字資產,其基於區塊鏈或分佈式加密賬本技術,是美國或外國政府發行的貨幣的代表,以該貨幣一比一的方式抵押,並且該貨幣存放在存款機構得到擔保。而合成穩定幣指一種不同於儲備支持的穩定幣的數字資產,其基於區塊鏈或分佈式賬本技術,相對於貨幣或其他資產的價值穩定。


此外,法案中還對儲備支持的穩定幣提出審計要求,需要財政部長通FinCEN對儲備支持的穩定幣進行審計,以確保該穩定幣完全由美國或外國政府發行的貨幣支持。如果某事件引發儲備支持的穩定幣變成了合成穩定幣,或者合成穩定幣變成了儲備支持的穩定幣,則穩定幣的主要聯邦數字資產監管者應將這一轉變告知穩定幣的發行者及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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