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要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必須的條件包括:
第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第二,不是因為自己沒能力履行。
第三,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
具體為:(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當法院宣佈他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那一刻,其實就是說:這個人有能力但不履行。或者這個人不還錢還亂花錢。
那些給羅永浩唱讚歌的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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