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依法從快審結一起利用防疫物資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案

濱海法院依法從快審結一起利用防疫物資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案

3月6日上午,濱海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利用防疫物資實施的網絡詐騙案。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滨海法院依法从快审结一起利用防疫物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案

濱海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於2020年1月份至2月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佈有口罩出售信息,以先收錢不發貨的方式,先後實施詐騙行為12起,涉案金額合計人民幣3850元。

濱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多次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陳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濱海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多次利用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信息,實施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承辦法官提醒大家在疫情期間購買防疫物資時應當從正規途徑購買,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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