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彙算清繳,還有三個問題需要關注

第一個問題,什麼人需要進行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這個最基本的問題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嗎?

沒有。

只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7號公告中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填表說明來判斷。

根據B表填表說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徵收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所以,該填表說明表明了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是以查賬徵收為前提的。核定徵收,無論是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都不需要進行彙算清繳。

第二個問題,兩處以上經營所得是否需要合併申報?

昨天有網友問,如果某自然人張三有兩處以上經營所得,一處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一處是查賬徵收。是否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這個問題還真是難以痛快給出答案,因為同樣沒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條款規定。

我們只能再看看C表的填表說明:本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彙總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從填表說明上看,只要是有兩處以上就需要填寫C表,就需要辦理年度彙總納稅申報,前面並沒有限定經營所得需要採用的是什麼徵收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B表和C表並不是互斥的,上例中,張三的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經營所得,不需要填寫B表,但需要填寫C表。而查賬徵收的經營所得,既需要填寫B表,也需要填寫C表。

為什麼核定徵收方式也需要填寫C表合併納稅申報呢?因為經營所得是累進稅率,兩處所得就可能造成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升檔,不合並申報就存在少繳稅款的可能。

請注意:全部經營所得需要合併申報填寫C表,僅是我個人的觀點,因為政策不夠明確,各地理解和執行並不一樣。如有異議,歡迎留言討論。

第三個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徵收方式有什麼限制性規定嗎?

對於上述企業的徵收方式,需要關注以下三個限制性政策:

1、《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採取定期定額徵收方式。但合夥企業並不能適用該辦法,所以,合夥企業是不能採用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

2、財稅[2000]91號第十條規定:實行核定徵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3、國稅發〔2010〕54號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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