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過了,還需不需要替借款人還債?還需注意什麼?

李雯雯


關於擔保期限要看合同約定,同時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上述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保證期間已過,還要看債權人是否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或擔保人主張過權利,如果已經主張,擔保人也需要向借款人還債。(京悅所袁月)


京悅說法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

擔保人分為一般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人;

擔保人的期限分為保證期間、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合同中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正常來說擔保人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債務訴訟為3年。

如果擔保期限過了,也就是上述任何一個期限經過,擔保人就可以不用還債了。保證期間經過了,擔保人肯定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主張了自己的權利,但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卻過期了,該怎麼辦呢?

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什麼是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一般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履行,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一般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都是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時效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如果保證期間過了,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人是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

什麼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其實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定義差不多,就是指在法律上規定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卻怠於行使權利持續的法律規定的時間。時間過了以後,就會產生權利消滅或者減損的法律後果。

舉個簡單的“栗子”:小孫向小張借100萬,小婷在借條上保證人處簽名,如果小張一直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過了訴訟時效以後,小孫就獲得了訴訟時效的抗辯!


保證債務訴訟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期間是不一樣的:

1、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是,從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並且拿到生效法律文書之後開始;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是,在保證期間內,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還需注意什麼?

只需要牢牢記住保證合同是成合同,借款合同才是主合同。借款人所有的抗辯權,保證人都有!

也就意味著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那麼保證人也可以取得抗辯,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如果作為保證人,也要好好把握住保證合同的抗辯權利!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可以點擊關注。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1、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限由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超過了擔保期限,如果合同中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是要替借款人還款的。如果合同中約定是一般保證,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雙方在擔保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那麼通常情況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當時不煽情


這個主要以擔保類型決定。連帶保證責任是還款期限屆滿六個月。普通擔保有先訴抗辯權。


毋龍飛律師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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