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8種情況不予登記結婚!即使領證了,法律也不認可

結婚,在如今這個社會,許多年輕人都覺得是很容易的事情。只需要去登記一下就行了,那結婚真的那麼容易嗎?任何什麼婚姻都可以結嗎?民政局都會蓋章嗎?都會進行登記嗎?

這8種情況不予登記結婚!即使領證了,法律也不認可

現在,我國《婚姻法》推昌婚姻是自由的,結婚條件充足的公民都是有自由結婚的權利。可是我國也有不允許登記結婚的5種情形下面我們來具體看一看。

《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5、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那麼,在實際情況下,具體還有哪些是不可以登記的呢?

一、男女雙方結婚年齡沒有到法律規定時間的。此種情形其實城裡很少見,大多人都是晚婚晚育的。可是在農村,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的多的是。法律規定,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才可以結婚。如若有一方沒有到年齡的是不能登記的。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新的婚姻法清楚表明,不可以近親結婚。如若結婚的男女雙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即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經常說的近親結婚。

這8種情況不予登記結婚!即使領證了,法律也不認可

三、患有不可以結婚的生理缺陷、疾病等。為了預防後代患病,所以特別禁止有這些病況的人結婚。不可以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含有: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可以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四、雙方不是自願結婚的。新婚姻法特別規定,如若不是自己願意結婚或者受脅迫結婚的,即便是登記了,有了結婚證,但是這類在法律上是可以撤銷的,如若在受脅迫結婚之後一年內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婚姻。

五、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結婚一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兩者一定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同性戀人不可以登記結婚。《婚姻法》表明我國是一夫一妻制,所以很多同性戀人覺得可以登記結婚,這是不對的。

七、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不可以登記結婚。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可以運用本條對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規定。所以,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認為是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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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婚的。夫妻雙方有一方已經結婚的。重婚是指和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再一次登記結婚而重婚或者和原來的配偶登記結婚,和他人沒有登記但是和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我國嚴格實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果女方或者男方已經結婚,如若再次結婚,那是不可以的,哪怕是已經領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同樣是無效的。當然如若夫妻雙方都已經結婚,而且沒有離婚,如若再次結婚,這樣的婚姻同樣是無效的婚姻,是法律對此是不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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