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財產要求能否達成目的?

張女想要離婚,表述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張女與李男結婚九年,之前也出過感情糾紛,現在李男在年前就一直不回家,雙方電話溝通都同意離婚,李男約張女疫情結束後就去民政局領離婚證,但雙方對小孩撫養與財產分割都沒有溝通過。

張女想,自己結婚後一直在家帶小孩,離婚後沒有什麼收入來源,想在分割財產時多分一些。他們在省會城市有三處房產,一處住宅自住,二處為門面,還在按揭期,老家還有一處住宅;一輛小車,購置時50萬,使用了三年;老公開了一家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為認繳;雙方育一女兒,九歲。

張女的訴求,省會城市三處房產都歸她,車子歸她,老家的房產與公司她都不要,女兒由她撫養。試問這個訴求能否達到?

第一,如果雙方能就小孩撫養與財產分割達成一致,也就是說,李男同意張女的這些要求,當然目的能達到,雙方去民政局登記,將這些內容寫清楚就行了。

第二,如果雙方對小孩撫養與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李男要求張女疫情過後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就是不可能的事,因為民政局不會給他們登記離婚,除非雙方都隱瞞小孩與財產的事實。

第三,如果對小孩撫養與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但雙方確實都願意離婚,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小孩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

假定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張女對小孩撫養的訴求達成的可能性很大,因為是九歲的女孩,原則上應該由女方撫養,但張女的劣勢是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這點需要考慮。財產分割上能否達成訴求,一方面需要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總額,某種程度上就是要看公司的財產狀況,另一方面,也要看雙方對這三處房產的使用與處分之後對各自的影響,這需要根據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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