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清明節期間嚴禁野外用火

春耕、清明節期間嚴禁野外用火

關於春耕、清明節期間嚴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當前,春耕正陸續開展,並且清明節將近,燒荒、祭祀等野外用火行為增多,加之天氣乾燥多風,極易引發火災事故。為預防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現就春耕、清明節期間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規範用火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 嚴禁在農田焚燒農作物秸稈、雜草等“燒荒”行為;

(二) 嚴禁在野外燒香、燒紙、燃放鞭炮;

(三)嚴禁在野外野炊、生火;

(四)嚴禁在林地、田地及柴草堆垛附近吸菸;

(五)嚴禁隨意向室外傾倒火焰未熄滅的爐灰。


二、落實基層消防管理責任


各蘇木鄉鎮負責本轄區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落實網格化管理,逐級壓實工作責任。各村民委員會要制定群眾野外禁止用火公約,進村入戶開展宣傳教育,讓群眾瞭解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後果,增強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要開展巡防管控,及時制止、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各蘇木鄉鎮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要加強值班值守,制定完善滅火應急預案,遇火情快速出動、有效處置。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違返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對於過失引起火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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