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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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關於

維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打擊破壞疫情期間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穩定和醫療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通告如下:

一、從重點疫區往來白山人員及與其接觸者,須向所在社區、村委會登記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對隱瞞不報、拒不配合的或在工作人員詢問不如實告知的,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強制執行。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重點疫區往來白山人員與其接觸者未按規定在家自我隔離、醫學觀察的和需要採取醫學措施的涉疫病人、疑似病人,拒不配合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採取醫學隔離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四、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對拒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或者無視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五、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涉疫人員,予以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六、對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造成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在微信、微博、QQ等網絡社交工具上編造、散佈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倒賣野生動物的;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對以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白山市公安局

2020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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