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挪走一部分股份未回填,是不是意味著我的股份增加了?具體如何?

小會飛翔


不能簡單的理解。如果進入訴訟階段,他拿走錢的性質,有可能被定義為借款,換而言之。他還回即可。

被認定為減資的可能性比較小,除非他有明確表示。

另外,具體的認定,還要參考你們之間的書面協議。


李夢陽律師


一、你們的合作是否成立公司

如果成立公司,就應該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如果沒有成立公司,那是否簽署的是個人合夥協議。

區分企業性質很重要,法律後果也不同。

按照成立公司算,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股金,屬於公司的財產,不再是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個人無權撤回其投資。

二、股東擅自挪走公司資金,涉嫌犯罪

股東按照協議成立公司後,其股份未經協議是不會發生變化的,股東挪走資金不會導致股份發生變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然未超過三個月,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股東擔任公司職務,或者負責公司某項業務,如果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了。

三、人民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不能把開分店投入的8萬元看成是其以前的股金

這就是後來開分店的股金,不要跟股東挪走的股金混為一談。


郭廣吉律師


股東將公司的資金轉出,這反映了幾個問題:第一、公司在最初成立時,雙方章程針對此類特殊事宜嚴格約定,存在制度和程序上的弊端。合夥做生意講究的是人和資和的狀態,秉著一種親兄弟明算賬的規矩,即公與私劃分清晰。

第二、股東將公司的資金轉出,也給公司留了一些稅務隱患。超過一定期限長期未歸還公司資金,需要視同對該股東分配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股東將公司的資金轉出,實質上也影響著公司的經營情況。公司正常運營肯定需要花錢的,倘若都沒個規矩,勢必影響公司長遠發展。


瀟落陽


如此混亂,不利於長期合作!

1.嚴格意義上來說,這個不叫股份挪走,雖然表面意義上看著是,但實際上如果沒有約定,完全可以看做是借款,拿走相應股份錢的人只要說是借款,另一方知道後,無異義或者未禁止的,則會被視同為默許,除非其本人同意這是退出相應股份的錢;

2.很懷疑雙方合作的嚴謹性,感覺沒有合同吧?如果有,這個錢什麼名義拿走的,是否歸還,作為合作的另一方,就不聞不顧麼?越是貌似大度寬容的合作,越是毛病多,越不利於合作。

鑑於具體內情不知曉,只能根據猜測聊聊個人看法,僅供參考!歡迎批評指正![祈禱]


老土豆芽


在原來的公司中新引進股東,除了老股東出讓部分股份,那應該是屬於增資擴股,是應該有股權溢價的,你的佔股比例會降低,但是每股淨資產價值是不會減少的,沒有你同意轉讓股份是不可以把你擠出公司的。僅供參考


期市曉文


原始門店股東減持,你的持股比例被動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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