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授權,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職權法定是指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職權必須有法律規定,任何機關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其特點包括:行政機關的創設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力符合法律的規定,即主體合法性、授權明確性和權力行體的合法性或主體法定、適用法定和程序法定。

一、基本案情:

劉某繫於洪區楊士鄉上沙村村民,上沙村房屋處於沈西工業走廊防洪避險工程拆遷改造範圍內。劉某家宅基地範圍內房750平方米,作為附屬的必要生活和生產房屋使用。針對劉某宅基地範圍內的無證房,瀋陽市于洪區南陽湖街道辦事處、瀋陽市于洪區城鄉建設局、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洪分局共同對劉某作出沈於南街(2014)第017號《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劉某違法建設無證房屋811.02平方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劉芳林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限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所建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予拆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強制拆除,限劉某七日內自行拆除所建建築物、構築物。劉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無授權,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二、律師維權:

律師在介入案件後,第一時間對案情進行分析研判:瀋陽市于洪區南陽湖街道辦事處、瀋陽市于洪區城鄉建設局、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中寫明作出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而根據該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相應的職權部門,上述三機關並無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法定職責。瀋陽市于洪區南陽湖街道辦事處和瀋陽市于洪區城鄉建設局均稱系政府委託行為,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行局於洪分局稱依據《瀋陽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規定》第九條規定,但該規定亦無法證明其具有法律授權的職責。且三機關均未向劉某提供任何證據,無法證明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合法性。


法無授權,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瀋陽市于洪區南陽湖街道辦事處、瀋陽市于洪區城鄉建設局、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洪分局於2014年11月4日對原告劉芳林作出的沈於南街(2014)第017號《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總結點評:

結合上述案例,律師向大家普及一下什麼是職權法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義:首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必須依法取得,沒有法律的依據,行政職權就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對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強制力和優先性。職權的法定淵源有三種,一是行政機關依法成立時即合法取得的權力,這是行政機關固有的權利;二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特別授予;三是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委託的權力。其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必須依法行使。擁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嚴格按照授權法規定職權範圍、行為方式及程序,謹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職權。最後,違反職權法定原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定的職權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行政行為,這樣的行政行為不可能中現實生活中產生實際的效果,也不可能實現作出這一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所欲達到的目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超越其所擁有的職權的範圍、違反法定的程序和行為方式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也是無效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提起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中撤銷這類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違法行為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造成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由行為的作出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與該違法行為的個人有過錯或者嚴重過失的,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還要承擔內部的行政責任。


法無授權,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法官宣讀判決在白色背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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