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所、律師遭索賠12.6億談律師執業風險

從律所、律師遭索賠12.6億談律師執業風險

在普通人看來,律師行業的高收入令人羨慕,但律師業的高風險卻往往不為人所知。索賠12.6億元的“天價”賠償令不少律師業業內人士感到“震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還是未知。這是國內律師行業迄今為止遭遇的最為高昂的賠償。“打錯一起官司,律師賠得傾家蕩產”不再是危言聳聽,律師業巨大的執業風險引發了極大的關注。

從律所、律師遭索賠12.6億談律師執業風險

案件回顧:

廣州一家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但該律師事務所負責該案件的律師“不開庭、不答辯、不上訴”,案件最終敗訴。

近期,上述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羅先生一紙訴狀,將破產管理人——該律師事務所及該律師告上法庭,認為其未盡責履行職務導致案件敗訴,應賠償案件敗訴帶來的損失超過12.6億元。

近日,羊城派記者聯繫上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但對方表示不接受採訪。

法院依法選定管理人

今年56歲的羅錦燦是廣州市環博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成立於2002年,主要從事場地租賃(不含倉儲)、會議及展覽服務等業務。此外,羅錦燦還是另一家公司——廣州銀怡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怡公司”)的董事長。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

截止2018年5月29日,以環博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的執行案共851件,執行標的額共5.3億餘元(未包括後來增加的利息或違約金等)。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裁定中認為,環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經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為債權人申請對環博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據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將選定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負責財產保管、職工安置等各項破產事務。

同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稱,經競選指定破產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選定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擔任環博公司管理人,負責人為Y律師。該決定書同時寫明“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

管理人不出庭未答辯,涉案公司一審敗訴

但此案後來的發展讓羅錦燦無法接受,他表示,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及Y律師,竟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18)粵民初38號案的庭前會議及庭審。

(2018)粵民初38號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為原告,起訴羅錦燦名下的環博公司和銀怡公司,訴訟請求標的額超過10億元(含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複利)。

2018年1月28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2018)粵民初38號案召開庭前會議。在法庭“核對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開庭筆錄記載“廣州環博展覽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達的開庭傳票,其訴訟代表人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收到本院開庭傳票後,未依法代表該企業出庭,履行法定職責,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視情況對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作出處理。該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員劉某律師庭前陳述:因為庭前郵寄了中止審理的申請書,故今天不提交授權材料,僅作為旁聽人員旁聽。”

筆錄顯示,律師劉某隨後稱:“之前申請作為旁聽人員進行旁聽。經過考慮,現向法庭提交相關授權材料。”筆錄顯示,律師劉某的工作單位為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當天下午是案件的正式開庭,筆錄顯示,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到庭情況時稱:“廣州市環博展覽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時審判長表示:“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廣州市環博展覽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審理。

經過審理,2019年6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2018)粵民初38號案作出一審判決,共有三個判項。

一、限銀怡公司在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向北京的原告公司償還債務本金9.35億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及複利(利息以9.35億元為本金,從2015年3月21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標準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後再上浮50%標準,從2015年7月1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複利以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間欠付的當期利息為本金,以前述罰息標準計至2015年7月9日止);

二、原告公司依法有權就拍賣、變賣環博公司名下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2號的9處房產所得價款在債權數額範圍內優先受償;

三、環博公司對前述判項一確定的銀怡公司欠付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8)粵民初38號案一審判決書中還載明:“環博公司未作答辯。”

一審敗訴後,環博公司沒有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粵01執5795號執行通知書顯示,(2018)粵民初38號案判決書已生效,並已進入執行階段。

羅錦燦認為:“環博公司在這個案件中的敗訴對企業的影響非常大。”

涉案公司起訴律所和律師索賠12.6億

為此,2019年10月底,羅錦燦委託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惠勇以環博公司為原告、以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和Y律師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羅錦燦在起訴狀中稱,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和Y律師未忠實履行職務,給環博公司造成了不少於12.6億的損失(含本金及截至起訴時的利息、罰息、複利),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且這個數額還在隨著時間的增長一天天變多。”林惠勇告訴記者,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和Y律師“一不開庭、二不答辯、三不上訴”,直接結果是案件敗訴,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和Y律師被指“一不開庭、二不答辯、三不上訴”的原因,羊城派記者近日採訪了Y律師和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Y律師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我現在不能接受採訪。破產案件還在辦理中,沒辦法接受採訪。”當記者問及當時未能參加開庭的原因時,他掛斷了電話。

記者隨後撥通了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主任的手機號碼。當記者問及該案有關情況時,該律所主任明確表示不接受任何採訪。

據瞭解,就環博公司起訴北京××(廣州)律師事務所和Y律師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收下訴訟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

“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犯,有權利提起訴訟,至於法院怎麼處理、判決賠多少則是另一回事。”羅錦燦的代理律師林惠勇表示,“這是一宗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法律從業人士更要帶頭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職責。這個案件的出現給律師行業敲響了執業警鐘,有助於提升整個行業的執業水準,讓廣大律師頭上時刻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怠於履職將受到鉅額索賠。”

無獨有偶,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準備與北京金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紫宸苑住宅小區項目。為查清對方底細,燕化公司聘請北京市xx律師所作為法律顧問展開調查,因失職遭索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的一聲槌響震動了整個律師業:因為受委託的律師失職,導致客戶被騙走1億元資金,3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被法院一審判令賠償客戶800萬元損失,並返還100萬元律師費。本案能否支持?支持多少還是未知。

從律所、律師遭索賠12.6億談律師執業風險

在過去,因遺失重要證據、洩露商業秘密、超越代理權限,律師被委託人告上法庭的事情偶有發生。但通常案子的標的只有幾萬元或十幾萬元,判賠上百萬的案子鳳毛麟角。法律人士分析認為,如今,律師在以法治為主要特徵的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相應的執業風險也越來越高。在現代企業中,律師提供的陪產清算法律服務和專業判斷已成為企業救命稻草和重要依據。如果律師的工作過程或者工作結論出現錯誤,就可能面臨高額賠償的風險。所以,律師業的“天價賠償”時代可以說才剛剛開始。先談一下律師執業風險:

民事賠償的風險,因自身過錯行為或者案件本身的複雜性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當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滿足,工作失職造成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對法律問題理解的偏差,造成錯誤,專業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風險。如洩露商業秘密、遺失重要證據、訴訟請求不當、舉證錯誤、越權代理、延誤訴訟期限、對案件性質的判斷出現偏差、為企業提供法律意見不當或錯誤等等,當事人完全可能以此為由要求律師退還代理費和賠償損失。12.6億的索賠也就是這麼產生的。

刑事方面的風險。律師是正義之劍,律師是民主之犁,律師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律師是公民權利的保護神。一個國家律師業的發展水平與該國法治進程休慼相關,更是一個社會高度文明發達的標誌。在司法實踐中,就《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於中國刑事辯護制度所引起的實質性影響而言,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嚴重倒退。辯護律師的處境每況愈下,舉步維艱。甚至到了望刑(辯)生畏的地步。辯護律師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監控,又要受制於公檢法三家的管制與刁難。稍有不慎,便會成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就像戴著鐐銬的舞者,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極其尷尬的角色。如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涉嫌偽證罪、洩露國家機密罪、包庇罪,特別是《律師法》、《刑訴法》、《新刑法》相繼的頒佈施行,律師因違法執業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越來越多,律師執業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風險。

行政方面的風險。行業處分風險律師在執業中違反律師法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費、同行之間惡意競爭、雙方代理、提供偽證等違法違紀行為而受到警告、停止執業、吊銷律師執業證等行政處罰。

律師職業處於是非、矛盾、漩渦的中心,由其職業性質所決定。民事賠償是最輕的責任,吊銷律師執業證就等於葬送了職業生涯,觸犯刑法就不是生存的問題了。律師出了問題,律師事務所會第一時間找到人替代,一切如常運作,律師沒想象得那麼重要;而律師的父母、家人、愛人孩子的天會塌下來,對於他們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律師不是商品,不能被一次消費。

如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里特所說:"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因為河水晝夜流淌運動,第二次踏入時此河已經與第一次踏入時有了變化。刑事辯護的看起來大同小異,其實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律師代理每個案件都需要吃準案情,分析透徹,給當事人以針對性的建議。而當事人要尊重律師的專業建議,儘可能的按律師最新的建議去做。律師與當事人之間能否配合也可能會決定維權的成敗。例如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構成刑事犯罪,情節上應當做罪輕辯護,家屬有反對意見,要求做無罪辯護,認為自己的家人是守法公民,不可能有犯罪行為,甚至為了取得無罪的證據以身試法。 把一個很有希望輕罪辯護成功的案件搞砸了。在律師與當事人的交流中,大多數人都希望通過自己的觀點去說服對方,用自己的價值觀去引導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可是不同層次的人對於同一件事情註定會有不同的思維與認知方式很難齊步走。

“人的一生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還可以理解為“人不能兩次犯下同一種錯誤”。因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人不能沒有記性。總結經驗教訓,是律師不斷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徑,也是當事人維權中少犯錯誤的條件。但是,實踐中就有的當事人就不聽律師的意見,偏愛自作聰明,吃一虧不長一智。這種自以為是的情況真的讓人哭笑不得,這樣的當事人多半是好為人師,性格上剛愎自用,遭遇拆遷也一時難改長期形成的習慣。

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和檢察官、法官一樣,都負有維護社會正義,保證法律正確實施,保障案件受到公正處理的職責,是實現法治中國的重要力量。應該說,法、檢、律相互尊重、理解,制約,才能保證案件處理時做到客觀、公正,才能避免冤假錯案,使社會實現實質正義,這應當是法治社會的共識。為人辯冤白謗乃第一天理,為自由和生命辯護,是律師的情懷和擔當。有的刑事辯護律師,為了冤案能夠平反,當事人能夠獲得自由,還原清白,嘔心瀝血,奔走呼號,甚至遭遇了各種刁難和不公正的對待,仍然痴心不改,情懷滿滿,令人感動。縱觀近年來平反的冤案,沒有一件不是律師推動、媒體呼籲,引起重視而糾正,如果沒有律師的努力,好多冤案平反可能遙遙無期。

律師與委託人在層次不同的情況下,我們不必也無法去刻意相融,更不必試圖去碾壓對方。我們只需秉承良知,依法辦事,就可以包容不同價值觀的人,多一些快樂,少一點煩惱。作為法律人,我們的責任是為社會的進步貢獻我們的力量。律師不是神仙,也沒有特別的權力,職業是幫助委託人維權的專業人士。

為此,律師與委託人在層次不同的情況下,我們不必也無法去刻意相融,更不必試圖去碾壓對方。我們只需秉承良知,依法辦事,就可以包容不同價值觀的人,多一些快樂,少一點煩惱。作為法律人,我們的責任是為社會的進步貢獻我們的力量。律師制度恢復以來,總體來說是健康的。絕大多數律師認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幫許多當事人解決了法律上的實際問題,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

法律是善良和正直的藝術,帶著感情去辦案,帶著人性去實現公平和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律師存在的價值,就是為人辯冤白謗,避免任何一個人受到錯誤的追究,是用個人及其微小的力量在阻止甚至扭轉偏離軌道的辦案機器。請善待律師,對律師的批捕應當謹慎、理性、歉抑,應當有悲天憫人的情懷去考量,因為,你辦的不是他人的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涉及律師的執業生涯甚至身家性命,只有保持客觀、公正、善良和理性的善待律師,也是在善待每個人,也是在善待中國法治。

從律所、律師遭索賠12.6億談律師執業風險

周垂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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