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給相親網站交了2.58萬,懷疑約會對象是“託”要求退款

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 通訊員陳虹伶報道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在商業領域廣泛運用,卻是消費者投訴的 " 重災區 "。

"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 來臨之際,記者從廣東高院瞭解到,預付式消費糾紛的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常見於教育培訓、美容、健身、家政等熱門消費領域。

廣東高院表示,消費者向經營者先預付一定費用,之後按期或按次接受經營者的服務並結算,這種消費模式風險極大,其中誘騙消費、霸王條款、終止消費退錢難、維權舉證難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突出,導致交易顯失公平。

情形 1:簽訂 6.8 萬英語培訓合同 提出退款遭拒絕

劉某替女兒劉某苑(未滿 18 週歲)與恆某公司簽訂《EAP 課程客戶協議書》,課程 800 學時,共支付 68000 元,協議中有一條約定 " 該課程一旦開始上課,甲方有權不予退款 "。

上了 318 個學時後,劉某苑因個人原因向恆某公司提出長期請假。請假期間,劉某、劉某苑認為與恆某公司簽訂的是半工半讀留學合同,但該公司從未辦理出國留學事宜,是以留學為誘餌進行詐騙,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退還 68000 元。

恆某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簽訂的是學術英語培訓合同,劉某、劉某苑在請假期間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有失誠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協議中關於費用不予退還的條款,明顯加重了劉某、劉某苑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協議書上是劉某本人簽名,其應當知道簽名確認的後果,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恆某公司實施了欺詐,劉某、劉某苑因為自身原因可以要求解除協議,但屬於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費用。

因此,法院酌情認定劉某、劉某苑承擔違約費 6800 元,結合剩餘 482 學時的情況,判決恆某公司返還 34170 元。

法官提醒:" 不予退款 " 加重消費者責任 格式條款無效

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約定 " 不予退款 " 的格式條款,使其處於無論服務是否到位都能獲得全部報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合同解除權、合同救濟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例如本案中,當消費者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接受培訓,培訓機構對已經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務的費用應予以返還。但如果經營者沒有違約或過錯行為,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情形 2:給相親網站交了 2.58 萬 懷疑約會對象是 " 託 "

唐某美女士與廣州千某婚姻介紹公司、花某樹公司簽訂《世紀佳緣紅娘服務合同》,服務項目包括資深紅娘指導、推薦候選人 20 人、約會安排不少於 7 人次等,費用共 25800 元。

之後,兩公司安排了 2 位推薦對象與唐某美約會。但唐某美認為約會對象不是世紀佳緣網站的註冊會員,而是臨時安排的 " 託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服務合同並返還服務費 25800 元。

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認為不存在前期承諾與後期服務不一致的情況,況且合同已約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絕退還合同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介服務合同是委託合同,需要以雙方互相信任為前提。唐某美已不信任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務,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

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僅安排 2 人約會,未達約定的最低標準,應向唐某美返還一定費用。唐某美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約會人員是 " 託 ",其對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故酌定某公司返還唐某美服務費用 12000 元。

法官提醒:婚介服務消費者應有單方解除權

《合同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 "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婚介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屬性,當消費者不願意接受相親服務時,不應強制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即使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也應允許消費者單方提出解除。

關於返還服務款項的請求,法院會審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考量雙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綜合認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情形 3:購買養生堂 VIP 會員 服務過程卻被儀器燙傷

李某趣到雅某公司經營場所先後辦理 2 張某養生堂 VIP 卡,共支付 16100 元。其接受了 7 次服務,扣除相應款項後,2 張卡內餘額共 13540 元。

由於在服務過程中被儀器燙傷背部,李某趣不願意繼續接受雅某公司的服務,並要求退還卡內餘款,但該公司以 2 張卡均己開卡使用為由拒絕退款。李某趣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雅某公司返還未消費餘額 1354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趣在未提交證據證明雅某公司存在服務不到位或其他違約行為的前提下,其主張解除合同是單方解除合同。雙方辦卡時未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證據證實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承擔何種責任。

李某趣已明確表示不願再繼續接受雅某公司提供的服務,應允許其作出解除服務合同的選擇。故判決雅某公司返還李某趣剩餘未消費的金額 13540 元。

法官提醒:預付卡消費有風險 辦理需謹慎

對於強調人身屬性及信任基礎的預付式消費行為,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合同,應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權利。

另外,根據《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髮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 1000 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 5000 元。

商家若向消費者發放的預付卡金額超出 5000 元,僅提供其自制的會員卡作為依據,卡上沒有任何服務合同、使用章程或規定條款,違背了規範文件的要求,消費者辦卡時應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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