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後,違約方有哪些權利?守約方有哪些義務?

雙方訂立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且債務人違約,符合適用違約金的條件。

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守約方損失。

合同違約後,違約方有哪些權利?守約方有哪些義務?

債權人有損失時,訴請違約金,可立於不敗之地。

“違約金吸收賠償損失”,“違約金調整”請求是違約方的權利,但同時負有證明違約金過於高於實際損失的證明責任。民法中明確了“違約金應與損失相當”的原則,即我國民法上的違約金性質,總體上是賠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

所以,債權人不得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也就是守約方(合同債權人)有主張賠償損失或違約金的權利,也有在主張之一後放棄另一主張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中,“補救措施”不包括支付違約金。

那麼,在雙方訂立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債權人違約,該如何解決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一方因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有權請求違約方對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失給予賠償,它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但都應有證據能夠證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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