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潤眾生方為福
在認定犯罪時,刑法的認定標準之一為“主、客觀一致原則”,主、客觀一致,統一則可以認定構成犯罪。通俗的講,所謂“主觀”就是你是怎麼想的,是故意還是過失;所謂“客觀”就是你是怎麼做的,行為是什麼樣的,導致了什麼樣的結果。想的和做的一樣視為主、客觀一致。由於法官不能鑽到郭某鵬的腦海裡去看他的真實想法,所以通常要運用客觀推主觀、邏輯法則、經驗法則去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種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構成什麼犯罪要從客觀行為、結果先入手進而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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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會判刑,而且在他工作的地方同一棟樓裡有個律師事務所,已經開始準備起訴他了,而且揚言有誰要起訴他,可以免費給他們代理服務,估計郭某鵬這次不僅要被判個幾年,還會被罰個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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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看一下下面兩張圖
鄭州這個叫郭偉鵬的人,一個人害了一座城,導致“1000多人拉去隔離了”,同時,鄭州市政府為了復工、復學等所作的努力和安排都要化為泡影了,可以說此人把鄭州人得罪慘了,據說1億河南人都在罵他,而且生生把他罵上了熱搜,這也算是歷史第一人了!
那麼,他該不該判刑,應該如何判呢?
首先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之前浙江那邊就有從意大利回來的人,瞞報病情,被立案調查的例子,當時公安部門的理由是什麼呢?大家可以看到青田縣公安局用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名義,那麼這個罪一般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我們可以看到傳染病防治法裡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後看情節輕重了,最多能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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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應該毫無疑問了,至於判多久只能拭目以待了。
為了看場球,幹翻一座城,也是醉了。
關鍵身為聯防人員,僅僅兩天時間,密切接觸人員就近4萬,接觸小區十多個,又刻意隱瞞行蹤,拒不配合調查,浪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是不是應該罪加一等?還請相關部門斟酌。
看來複工又將遙遙無期,這個月肯定是沒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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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這個從意大利回來的新冠病毒患者,應該被判刑!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調查,該如何判刑嚴格來說應該等公安機關調查之後才能確定!
從昨天到現在,可以說這個從意大利回來的新冠病毒患者,刷爆了鄭州無數人的朋友圈,連頭條號上也是罵聲一片,大家最不能容忍和原諒的是他和他家裡人的故意隱瞞。
一個人,霍霍了一座城,甚至更多的地方,讓人們剛剛放鬆一下的心情又緊張起來,讓本來已經病例零增長十多天的鄭州,一下子又陷入了緊張狀態!讓無數人這麼長時間的努力功虧一簣,是可忍孰不可忍!
且不說國家又浪費了多少人力、物力、財力,就說對很多被他連累的個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有多大,大家可想而知,被隔離,暫停工作,帶來的麻煩和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大家一致認為,不管是什麼罪名,此人應該嚴懲,大家拭目以待,等待司法機關對他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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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應該人性化執法!
建議:鄭州900萬人被多關至少14天,9000000*14= 12600萬天,就低處罰決定判處一億天隔離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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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者最高刑期都是七年。
關於讓郭某鵬給全體鄭州人民賠償的事兒,你就當段子看看得了,根本沒影兒的事。
剛才,我也就郭某鵬賠償的事兒寫了個段子,發在我今日頭條裡,供各位閒了沒事調侃調侃。
大家心情都是一樣的,殺他的心都有,但,咱得按規矩來不是?
法律冷知識
2020年2月6日最高法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鵬行為極為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該被判刑,而且,很可能被頂格判。
我們拭目以待。
老馬閒評
判刑是肯定的,而且一定要重判,否則老百姓(尤其是河南)是不會答應的。但是光判刑不行,必須讓他負擔因此產生的費用。還要把他拉入黑名單,禁止他今後乘坐各種交通工具。非常時期必須用重典,也讓其它回國的人引以為戒,別再幹類似害人害己的事情。
俊傑283176106
判刑有啥用?因為判多少刑都不解心頭之氣啊!判多少刑都抵消不了他的罪過!怎麼判刑法中這樣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