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費過低無法維持原有生活水平?教你四招提高補償標準

在現今社會一提到“拆遷”二字往往意味著“一夜暴富”,但現實卻是有很多被拆遷人都得不到自己應得的補償,因為各地政府及其部門往往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壓榨”被拆遷人的利益。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析一下,被拆遷人如何在保全自己的情況下,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拆遷補償費過低無法維持原有生活水平?教你四招提高補償標準

一、瞭解保障被拆遷人得到合理補償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42條第3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自《物權法》實施以來,現有立法對保障被徵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實施房屋徵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費設置了最高標準。但這並非就是理論上的最高數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徵地補償原則是為保證被徵收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徵收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又規定,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徵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兩項之和最高可以達到被徵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據測算,一般情況下如達到30倍,即相當於30年的產值,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如果不考慮物價上漲和增產因素,30年的產值也就相當於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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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莫要貪圖錢財獅子大張口,最後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當我們得到了與拆遷方談判的籌碼後,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房屋市場價格等綜合因素去和拆遷方要補償,切記不要獅子大張口。首先,拆遷方既然選擇和被拆遷人談判,說明拆遷方想解決問題,給予合理補償也就不遠了,如果你此時獅子大張口亂要補償,會讓拆遷方認為你沒有談判的誠意,最後你要是把拆遷方“惹毛了”,拆遷方可能會不再和你協商補償,那要到合理補償就跟加難了。其次,如果拆遷方選擇不談判,任由你走司法程序,最後判下來的補償往往沒有你想得到的那麼多,甚至沒有最初拆遷方想要給你的那麼多。

三、頂得住壓力,不獲得合理補償不籤補償協議。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會時不時的給被拆遷人施壓,“脅迫”被拆遷人簽訂並不合理的補償協議。此時如果被拆遷人立場不夠堅定,不能承受拆遷方的施壓,選擇在拆遷方制定的補償協議上簽字,那就沒有維權的可能性了,一旦簽了補償協議就代表被拆遷人同意補償協議內容,只能接受協議約定的補償款了。

四、收集有利證據,掌握拆遷違法點;

在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時,被拆遷人完全沒有對策,一般情況下只會找拆遷方“鬧一鬧”,但拆遷方既然已經開始拆遷,已經料到被拆遷人可能會做,“武裝*壓”已經早日準備好,小到“特勤”出來*壓,大到“特警”出來*壓,把“帶頭分子”抓進派出所,瞬間被拆遷人又沒有了解決辦法,只能向無頭蒼蠅亂撞。那找拆遷方“鬧一鬧”真的能解決辦法嗎?我想我不說,各位被拆遷人也清楚幾乎沒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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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到底該如何做呢?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我們正確做法就是找到此次拆遷是否具有合法手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需要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徵地批准文件,一旦獲知了此次拆遷的違法點,我們就有了與拆遷方談判的籌碼,提高補償不再是難事。

綜上,要想獲得合理補償一定要能扛得住壓力,不要魯莽行事,採取合理合法的政策去和拆遷方補償,切記不要貪得無厭!在此提醒一下廣大的被拆遷人,拆遷涉及的維權方法過於複雜,建議找專業的拆遷律師協助自己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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