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勝華手記無情的情人

一、

清早剛一上班,助理便領著一位面帶焦慮的中年男子走進我的辦公室。

這位男子四十歲上下的年紀,雖然愁眉苦臉,但是仍然看得出來,這是個對女性很有吸引力的老帥哥。一坐下來,他就開始一根接一根地抽菸,講述他的故事。

老帥哥姓張,是土生土長的北京人。最早在北京一家國營百貨商店的辦公用品專櫃工作,有媳婦和孩子。工作中,他和一位女同事小青搭檔,負責給客戶送貨。小青也有家庭。但老張和她日久生情,各自離婚,又先後辭去了工作同居在一起。

老張辭職後開始做點生意,還是老本行,做些辦公文具、勞保用具什麼的。為了開發票方便,老張用他母親的名字註冊了個時裝店,店名叫“麗青”。小青辭職出來後,兩人就一塊幹了起來。隨著生意越來越紅火,兩人租了個門面,重新辦理了工商登記,店名仍然是“麗青”,但是負責人的名字換成了小青。

時間一晃就過去了十五年。兩人一起吃住,一起開店。老張負責進貨和送貨,小青負責看店和管錢。期間,小青提出兩人辦一下結婚登記手續,但是老張的母親卻還盼著老張能夠跟前妻復婚,而老張也覺得結婚證無非是個形式,無所謂辦不辦了。就這樣,老張和小青雖然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長達十五年的時間,卻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女人的青春總是短暫的,而男人步入中年後卻越來越散發出成熟的魅力。小青開始對老張不放心,總是對老張疑神疑鬼,擔心他有外遇。小青不但從經濟上控制老張,而且對老張的行動開始從嚴管束。在家庭生活中,小青也動不動就發脾氣,摔東西,呵斥、羞辱老張。有一次老張不小心把牛奶灑在地上,小青甚至逼著老張跪在地板上,把牛奶舔乾淨……

老張越來越無法忍受小青的暴戾性格,決定離開小青。但是,十五年來,店裡所有的收入都是由小青掌管,他就算理個髮也得從小青那裡要錢,沒有一點積蓄。離開之前,他決定從店裡拿出自己應得的部分。

老張仔細計算了一下,十五年來,小店的純收入至少在200萬元以上。店裡現在的存貨價值大概是50萬,小青名下有一張一百萬元的定額存單,店裡的銀行卡上還有50多萬元的存款。老張便利用自己掌管店裡的銀行卡和U盾的條件,將其中27萬元轉入自己的賬戶,然後離開小青,關掉手機。

小青聯繫不上老張,立即查詢銀行賬戶,發現存款短少。思前想後,終於選擇了報警。警方最開始也是不予立案,但是小青三番五次大鬧派出所,警方被迫無奈還是立案了。老張在地鐵口被警察抓獲,送往看守所關押。在例行的入監體檢中,查出老張有高血壓,所以對老張取保候審。目前,老張的銀行賬戶已經被警方凍結,而且小青另外還提起了一個民事訴訟,要求老張歸還之前的借款20萬元(其實是老張的姐姐向兩人的借款)。

聽完了老張的陳述,我再次打量起面前的這個男人。確實很帥,雖然面臨牢獄之災,仍然掩飾不住眉宇間的英氣。如果我是女人,也會為他心動。如果我是小青,也會覺得不安。

這其實是個低俗的故事。對於小青的行為,我能夠理解。老張的始亂終棄,確實傷害了這個女人的心。女人是可愛、可憐又可怕的。在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之後,女人的報復足以令所有的男人不寒而慄……

但是,我認為在這個事情上,老張確實沒有構成犯罪。無論道德上對老張的行為如何評價,法律上必須承認老張是無罪的。我決定代理這個案件,我想通過我的努力說服那個受傷的女人,讓這個案子有一個完美的結局。

接受委託後,我先給小青打了個電話。

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辯護人與受害人接觸,有很大的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如果辯護人對受害人取證,需要經過辦案單位的許可。但是,我這不是取證,而是溝通。我希望小青能夠剋制情緒,和老張坐下來好好談談,化解矛盾。當前司法機關提倡“刑事和解”,為辯護律師提供了很大的工作空間。尤其是這種涉及婚戀糾紛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諒解,對案件的最後處理會有很大的幫助。辯護律師在與受害人的接觸中只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貽人口實,風險還是可以控制的。作為辯護人,不能畏首畏尾,無所作為。

但是,小青接聽電話後,知道了我的身份,馬上表示:“讓老張親自跟我談,我不跟他的律師談”。說完,就掛斷了電話。

和談這條路看來暫時行不通了。我並不意外。小青對老張的律師有戒備心理,這可以理解。我對老張說,你還是要和小青保持溝通,不要用言語刺激小青,要低聲下氣,求饒認錯。畢竟,你的做法是傷害到了她,從情理上說,你的行為是不對的。我同時叮囑老張,每一次談話,都要錄音,也許今後用得上。

我認真梳理自己的辯護思路。

對於盜竊案而言,關鍵點在“秘密竊取”(手段)和“公私財物”(財物權屬)兩個方面。兩者必須兼備,否則就不成立盜竊罪。

從“秘密竊取”的角度來看,銀行卡(賬戶名是小青)和U盾一直都是由老張保管,密碼也是他早就知道的。他在商店的電腦上,通過網銀直接將錢轉入自己的賬戶,顯然不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徵。

至於財物權屬,更是爭議的焦點。老張與小青同居十五年,毫無疑問會形成共同財產。雖然與夫妻共同財產有所不同,但是不能否認老張對該部分財產享有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兩人共同經營“麗青”商店,已經形成了一種實質上的合夥關係。商店的財物,本身就有老張應得的份額。老張在沒有告知小青的情形下,擅自拿走其中一部分款項,行為雖然有欠妥當,但是這屬於合夥財產糾紛。小青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兩人的爭議。

辯護思路出來了,還需要相應的證據來印證我們的觀點。

老張是個心思縝密的人,可能他也是蓄謀已久,留下了大量能夠證明雙方關係的證據。最關鍵的一份證據,是小青在他消失後寫給他的一封親筆信。

在信中,小青深情地回憶了他們感情生活和創業的點點滴滴,談到:“這些年風雨同舟、共同打拼的事業”,“雖然沒有正式(成為)夫妻,但我們是事實夫妻”,“咱們這些年苦苦經營的麗青商店,不能因為咱倆這事倒了”等等。

我問老張:這份證據你給公安了嗎?

老張說:我給公安看了呀,他們說這東西沒用,說明不了什麼啊。

我苦笑著搖頭。我一直主張,刑事警察也應當通過司法考試才能上崗。因為這些警察在警校學習的時候,並不重視法律知識,他們參加工作之後,更多的是靠經驗和感覺辦案,所以會造成很多的錯案。小青的這封信足以說明她和老張的特殊關係,包括財產共有的性質,辦案民警為什麼還會立案呢?

老張還提供了一些票據和照片。照片上,小青靠在老張身上,一臉的幸福。他們一塊遛狗、游泳、爬山、燒烤,有些照片還比較暴露,小青穿的是泳衣,老張光著上身,只穿了一條褲衩。看起來他們的生活過得還是不錯的。不知道小青重新翻起這些照片,心裡會是怎樣的滋味?

我把老張提供給我的照片、信件、票據、錄音等材料進行了整理,撰寫了一份將近4000字的《律師意見書》提交給辦案的公安機關,指出這起案件屬於婚姻家庭糾紛的性質,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同時,我附上了十七份證據材料,用來證明我的觀點。

材料提交給公安機關後,很長一段時間裡案件一直沒有動靜。原以為公安機關會就此撤銷案件,但是,半年後老張被檢察院叫去,讓他繼續辦理取保候審。案子已經被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我查閱了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的證據材料。小青的口供幾次發生變化,在最初的報案材料中,她承認自己與老張在同居,“錢是我們共同的”。但是在最後的幾次筆錄中,她又說,老張只是她的一個僱員,她按月給老張發工資。

所以,我調查的重心在於確定老張和小青的身份關係,以此來證明“被盜”財產的性質。

我首先從老張身邊的親人開始調查。

老張的姐姐證明:1、弟弟與小青同居十多年,家裡人都把她當弟媳婦對待,母親生病時,小青還幫忙照看,逢年過節兩口子還一塊回家吃團圓飯;2、“麗青”時裝店是以母親的名義註冊的,之所以叫“麗青”,是因為借給弟弟2萬元本錢,自己的名字中有個“麗”,“文”字是取自小青的名字,小青也投了2萬;3、店裡的生意後來做大了,需要有個地方做倉庫,她還把自己的一套舊房子拿出來,免費給弟弟做倉庫用。老張的母親也能夠證明老張和小青共同經營、共同生活十多年的事實。

親屬的證言證明力顯然還比較弱,我決定繼續從知情人入手,開展調查。

我首先調查的是先後出租商鋪給“麗青”商店經營的房東。前一個房東是一家國企,物業管理處的人接待了我們,他們很謹慎,只證明《租賃合同》是老張和小青一塊來簽訂的,至於兩人是什麼關係,不清楚,合同上的承租人名字是小青。另一家房東是某酒店,經理在電話裡面原本同意接受我們的調查,但臨時變卦,拒絕作證。顯然是小青知道我們要找房東,事先做了他們的工作,所以他們不願意摻和進來。

我接著找“麗青”的老客戶進行調查。他們能夠證明:1、老張在店裡負責進貨和送貨,有時候貨款直接給老張就行;2、他們到店裡買東西的時候,看見老張跟小青在店裡,樣子挺親熱,他們喊老張“老闆”,喊小青“老闆娘”,兩人都答應得挺歡。有的客戶還是老張姐姐的同事或朋友,他們證明:老張的姐姐告訴他們,弟弟兩口子在附近開了家辦公用品店,希望照顧一下弟弟的生意,所以他們買什麼東西也常上“麗青”。

我覺得這些證人的證言還是不夠力度,比較破碎,不能直接反映老張和小青的特殊關係,於是問老張,有沒有什麼跟你們走得比較近的朋友,比如鄰居什麼的。老張說:“有一位姓金的大姐,在隔壁開店,跟我們關係特別好,我們還一起出去旅遊過。我和小青鬧彆扭的時候,她還替我們說合呢。”我需要的就是這樣的證人。

老張帶著我上金大姐家。由於進門之前老張已經跟她通過幾個電話,金大姐特意在家裡等著我們,為我們端茶倒水,非常客氣。

金大姐說,她和老張、小青都在一塊開店,她家開的是飯館。沒事的時候,她總是到“麗青”串門,跟老張、小青在一塊聊天,老張經常開車出去拉貨,小青在店裡的時候居多。一開始她還以為老張是老闆,小青只是店裡的會計,她老公告訴她,這兩人是一塊開店的。後來,老張和小青鬧矛盾的時候,她還組織兩人見面調和,因為分歧太大導致調解失敗。

做完筆錄後,我們需要金大姐的一張身份證複印件,她還陪著我們一起下樓,去大街上的打字室裡把身份證複印好交給我們,和我們道別。

考慮到證人證言畢竟具有主觀性、不穩定的特點,我讓老張再回家去翻翻,看看能不能再找出一些書面的東西,來印證我們的觀點。於是,每隔幾天老張便拎過來一大包資料到我辦公室,攤在桌上我們一件一件清理。

十五年的生活點點滴滴,留下了太多的印記。老張找出來大量有價值的東西,足以說明他和小青是怎樣的身份關係。主要有:

兩個人在家裡的生活照,出外旅遊的照片;

淘寶商城的訂單信息,顯示收貨人為老張,但購買的物品卻有女性用品如文胸,尤其是還有一件商品是“80元兩件”的情侶裝;

手機機主信息,小青使用的手機,登記的機主為老張;

小青居住的小區車輛出入證,車主是老張,說明老張經常出入小青家中;

購買電腦的《用戶回執單》,幾年前,小青以自己和老張的名義,分別給兩人的孩子買了同一款類型的電腦。

“麗青”時裝店營業執照副本,證明最初成立的商店是老張母親的名字註冊的,且經營範圍和現在完全一樣。

賬簿、銀行票據、欠條等等,這些東西,都能說明老張在“麗青”有投資。

老張告訴我,他手裡還有幾份空白信箋,上面蓋好了“麗青”經營部的公章。當時是為了討賬方便,所以一直放在身邊。

老張問我:“易律師,您看這幾張紙能不能派上用場?”

我明白他的意思,立即阻止他:“你和小青的關係已經很清楚了,現有的證據也很紮實了。如果你還要弄虛作假,只會適得其反。”

老張說:“我聽您的。”

我再次梳理證據,將新補充的材料提交給檢察院,希望公訴人在看了這些證據之後,能夠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令我失望的是,案子最終還是移送法院起訴了。我不知道公訴人有沒有認真看我們提交的材料,難道他們真的不清楚老張和小青是什麼關係嗎?

案子移送法院後,老張特別煩躁,他想不通,為什麼我們提供了這麼多的無罪證據,檢察院還要說他是“盜竊”呢?

那段時間,老張三天兩頭上我辦公室,唉聲嘆氣,甚至說了很多過激的話。我只能想盡一切辦法撫慰他。畢竟是否構成犯罪,還有法院最後一道關卡。老張的過激言論使我明白,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責任重大。他們的草率會造成錯案、冤案,這些被錯誤追究責任的人,會成為一個個火藥桶,隨時都可能引爆。司法公正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司法不公,必然導致社會動盪不安。

法院確定了開庭時間,我們在積極做應訴準備,把所有的材料再一次清理一遍,我發現,我們的無罪證據,在數量上已經是控方證據的兩三倍。對這個案件,我的信心還是很足的。主要在於兩點:第一,我們證據非常紮實,只要認真審查這些證據,可以得出明顯的結論:老張和小青之間是同居、合夥經營關係;第二,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老張從未被關押,一直是取保候審,如果案件的結果對老張是公正的,不會涉及到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制度原本是為了對遭受公權力侵害的人進行賠償,但是在中國,一項好的制度往往最終會演變成“惡法”,就像司法機關的“錯案追究制”一樣。為了不被追究錯案的責任,不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某些執法者寧可錯上加錯,將錯就錯,一錯到底,死不認錯。

在中國,糾錯成本極其高昂。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上一個環節的辦案人員出現了錯誤,下一個環節的辦案人員往往會繼續為他背書,就像擊鼓傳花一樣,只要把案件移送出去,前面環節就沒有了責任。最後,整個司法機關都捲入進來,共同維護一個錯誤的判決結果。我希望老張的案子不會是這個結局。

開庭的時候,我終於見到了小青本人。她聘請了兩位律師和她一起出庭,加上兩名公訴人,小青一方陣容龐大。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法官詢問老張的意見,老張當即對《起訴書》的指控表示不認可。公訴人草草問了幾個問題,就不再提問了。可能她也知道老張不可能給出她需要的回答。

我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逐項提出質疑,認為不能作為有罪證據,並提出,某些證據恰恰可以說明被告人是無罪的。

例如,小青在報案時所做的筆錄,已經說得非常明白:“我倆是男女朋友關係,1994年認識的……剛開始我每個月給他開1000元工資,很快就同居在一起,兩年後就不給他開工資了……他用錢的時候就自己從店裡拿,有時拿錢和我說一聲,有時候不說……這27萬是我和老張店裡所有的錢……我的銀行卡在他手裡,密碼他知道,平時卡就在他身上……”

小青陳述中承認27萬是她和老張店裡所有的錢,是小青對“麗青”帳上的錢“共有性質”的肯定。小青稱銀行卡平常就在老張手上,密碼老張也知道。這不僅證明小青與老張的特殊關係,二人對賬上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同時也說明老張取款是經過小青同意的,並不存在“秘密竊取”的情形。雖然在後來的陳述中,小青改稱老張是她的僱員,兩人沒有特殊關係,但是,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她怎能改變得了報案時的說法呢?

公訴人提供了小青的弟弟小東的兩份證言,但是兩份證言卻是前後矛盾的。在第一次證言中,小東稱不清楚小青與老張是否有其他關係,也不怎麼去小青的店。但在第二次證言中,小東明確回答他們是僱傭關係,姐姐沒談過對象,而且說他天天和他們一起接觸,也沒見過他們一起談戀愛。小東的證言前後矛盾,不具有客觀性。

公訴人還提供了幾位證人的證言,用來證明老張和小青沒有“特殊關係”。從時間上來看,這幾份證言都是在補充偵查的時候取得的。這些證言不但都是猜測的內容,而且取證地點都是在“麗青”綜合經營部。

我提出:《刑訴法》第97條規定,詢問證人的地點應當是證人的住處、單位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偵查人員在“麗青綜合經營部”內對以上證人進行取證,詢問時又是營業時間,可以推定小青當時在場。由於取證地點違法,且小青有可能在場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因此,以上證人證言不具有合法性,應予排除。

最令我震驚的是,公訴人出示了金大姐最新的兩份證言。在該份證言中,金大姐完全推翻了我們取證時所做的陳述,說老張是給小青打工的,根本不是什麼同居關係,她從沒有組織過兩人和解,同時還提到:律師在向她取證的時候,是“闖”進她家裡,拿出寫好的筆錄,“強迫”她簽字的!

我不由得目瞪口呆!如果我真是那麼做的,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至少也會被吊銷律師證!看上去挺和善的金大姐,為什麼要這樣陷害我?

好在我們手裡的證據充分,我當即向法庭提交我們取證過程的錄音,還有金大姐組織老張和小青和解過程的錄音。這兩份錄音資料,足以說明我們取證的過程合法,同時還說明金大姐後來所做的證言都是虛假的。

中國的刑法雖然規定了“偽證罪”,卻很少適用這個罪名,只有在司法機關覺得必要的時候,才會加在某些人的身上。大多數中國人沒有宗教信仰,做偽證的人也很少受到處罰,證人作證的時候沒有道德底線和法律畏懼,從而導致在中國的法庭上,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很低。作為律師,我深感無奈。

輪到我們舉證,我們的證據分為三大組,二十一小組,多達數百頁。分別是:

第一組是證明兩人長期同居關係的證據。包括:小青寫給老張的親筆信;錄音光盤,“盜竊案”發生後,老張與小青在姐姐和金大姐的組織下見過幾次面,每次見面的過程老張都錄了音;兩人的生活照,從拍照地點、衣著和親暱程度可以看出兩人的關係;老張母親和姐姐證言,都證明兩人的長期同居關係;淘寶網的訂單信息;小青手機的登記機主信息;老張車輛出入小區的出入證;小青給兩人孩子分別購買電腦的回執單。

其實這一組證據我們沒有必要出示,因為小青在報案筆錄上都已經承認了他們是同居關係,但是她事後又矢口否認,所以我們還是拿出證據揭穿她的謊言。

第二組是證明兩人合夥經營“麗青”的證據。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銀行的《進賬單》和《空白憑證收費單》,這些進賬單上都有小青的親筆簽名,而且是“麗青綜合經營部”與“麗青時裝店”的往來,能夠證明小青參與了“麗青時裝店”的經營,證明她陳述的“不知道麗青時裝店”是虛假的;小青打給老張的《欠條》一張,金額為5000元,至今沒有歸還,該筆錢已經轉為老張的投資款;老張的購車憑證,十五年裡,老張先後購置三臺麵包車用於拉貨;證人證言;“麗青紙業”銷售清單,上面印著老張和小青的聯繫電話,而且老張的電話號碼排在小青之前,如果老張是僱員,他的電話怎麼可能排在“老闆”前面?

在這一組證據中,我們還向法庭提交了兩組照片。分別是老張姐姐免費提供的庫房和“麗青”經營部的店牌。如果老張是僱員,老張的姐姐怎麼可能“免費”提供庫房給小青使用?如果老張是僱員,他的電話號碼怎麼可能出現在店牌上面?

我們還向法庭提交了“麗青”綜合經營部的《現金日記賬》。在該《現金日記賬》中,不僅記錄了綜合經營部的各項進出,還記錄老張與小青的生活性支出,包括:小青接保姆,兩人買拖鞋、菜,買化妝品,小青買藥,老張買衣服,等等。由此可見,該日記賬不僅是“經營帳”,同時也是一本“生活帳”,老張與小青在經營中和生活中,已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值得注意的是,小青將該賬冊提交偵查機關的時候,對該賬冊做了一些改動,添加了新的內容,例如,在與老張有關的開支部分,添加了一個“借”字,與我們手中持有的賬冊複印件不一致。這本賬冊同時記錄老張與小青的各項支出,足以說明兩人在“麗青綜合經營部”的平等地位。該賬冊未體現老張領取報酬的內容,所以,“老張是僱員”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

在這一組證據中,還有一份小青銀行存單的複印件,顯示存款為100萬元。我認為,與小青持有的100萬元相比,老張拿走的27萬元並沒有超出他應獲得的份額。

第三組證據是證明老張沒有“秘密竊取”。這一組證據比較讓我頭疼,因為涉及到比較多的“網銀”知識,我對此一竅不通,只有臨時惡補,以便舉證的時候能向法官解釋清楚。

這一組證據包括:網銀賬戶示意圖,證明老張取款的流程;小青網銀登陸界面截圖,小青的網銀用戶名為:tao6453,這是老張的名字和生日的組合;網銀出賬記錄,說明老張此前多次從該賬戶中轉款;小青在報案時的陳述,說明老張早就持有銀行卡、U盾,並掌握密碼,不是秘密竊取。

在我舉證的時候,小青始終面帶微笑。整個庭審過程中她與老張都沒有看一眼對方。當愛已成為往事,將曾經深深愛過的男人送上被告席,甚至要送進監獄,該是多大的仇恨在支撐著這個弱小的女人?

法官聽得非常認真,不時提出一些問題。法官更關心老張取款的過程,看來他對兩人之間的關係並無疑問。我們對網銀使用中“公戶”、“私戶”的款項流轉都不太熟悉,老張和小青雖然清楚怎麼操作,卻不善於表達,以至於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糾纏了很長的時間。

辯論階段,公訴人仍然堅持認為老張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應當在十年以上量刑。而我則態度鮮明地提出無罪辯護的觀點。

我知道,無罪辯護在中國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很低,一般情況下,我會盡力尋求控辯審三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但是在本案中,我們別無選擇。要麼是無罪,要麼就是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連緩刑都沒有可能。

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老張是僱員”的說法,我反問公訴人,到底是怎樣的僱員,能夠做到十多年不領一分錢工資、先後買三臺麵包車為老闆拉貨、免費提供庫房給老闆使用、能夠掌握老闆的銀行卡和密碼?

公訴人對我的反駁沒有做出回應。休庭的時候,公訴人起身離座,我發現她已經身懷六甲。有意思的是,配合我出庭的一位女律師也是挺著大肚子。控辯雙方都是孕婦出庭,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這起案件被輕易起訴到法院,是不是因為公訴人懷孕,沒有時間認真閱卷?但這也不能是工作不認真的理由啊。

休庭以後,法官要求我補充“合夥經營”的證據,尤其是到庫房那邊再蒐集一些證據。我們又向法院提交了庫房邊上幾位住戶的證言。他們能夠證明:這處房屋是老張姐姐的,現在用來做倉庫用,堆放的是辦公用品,他們經常看到小青和老張一起到庫房拉貨、清點貨物。

再次開庭的時候,已經換了一位公訴人,上次的公訴人可能回家生孩子去了。法官提出民事調解,要求老張退回取走的款項,如有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鑑於前期公安已經凍結了老張銀行賬戶裡的25萬元,老張只需要再退2萬元就行了。

我知道案件正朝著對我們有利的方向發展,老張還在猶豫不決,我勸說他聽從法官的安排,先免牢獄之災,然後再去追討自己的財產。老張同意了法院的調解方案。

十幾天後,法院通知我們去領取《裁定書》,檢察院撤回起訴。雖然不是無罪判決,但不管怎樣,我們還是贏了。

後來,小青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老張歸還此前以姐姐名義借的20萬元,老張又是一臉愁苦地找到我說:

“這女人,瘋了,她這輩子真要對我糾纏到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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